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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讲清楚:关于“服务期”约定需要注意的这10个问题

 谁知哪片云下雨 2020-08-05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库 ,作者檀亭军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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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如果为劳动者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要求劳动者在单位服务一定年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但是具体关于服务期的一些细节问题,笔者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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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岗前培训”并不能约定服务期,“专项技术培训”才是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

这里与一般的入职培训、岗前培训是有区别的,“专项培训”的特点是单位委托具有培训或者教育资格的第三方进行了培训,并且支付了相关的培训费用,而且培训费数额应当是比较大额的。

如果仅仅是公司安排的统一入职培训,没有委托专门的第三方进行培训,且未支付相应的培训费,是不得约定服务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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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出资的提供专项培训的“培训费”包含哪些项目?

主要包含具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用于该劳动者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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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用期能约定服务期吗?员工试用期辞职单位能主张违约金吗?

答:以前不可以,现在可以。

以前的依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64号)

不过该规定依据于2016年4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废止,所以现在双方在试用期内约定了服务期,员工辞职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已经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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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期”最长到底能约定多长时间呢

答:这点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滥用权利,随意约定服务期,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进行约定。

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50000元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但约定劳动者需为用人单位服务30年,这种约定是显失公平的,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服务期的约定应当与专项培训金额进行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建议单位分批次、分阶段进行培训,每阶段签订相应的服务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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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务期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员工可以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吗?

答:不可以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在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进行相应续延,直至服务期满。

但是这里双方可以另行约定相关事项:比如赋予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但仍在服务期内单方终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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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这里主要是指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辞职,以及劳动者本身过错导致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主要为《劳动合同法》37条、以及《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5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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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单位如何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服务期已经履行的,应当将已经履行部分与未履行部分进行分摊,按分摊比例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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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哪些情形下即使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如果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6种情形,即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权主张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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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位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不明确,如何主张违约金?

可以参照天津市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或者未履行的进行核算,要求承担培训费,劳动合同也未约定的,酌定按照五年的服务期核算。

9、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所取得的各类资格证书,在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对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培训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3)双方对培训费问题没有约定,又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与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间核算劳动者应承担的培训费用; (4)双方对服务期限或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均无约定的,酌定按5年服务期限核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高法[2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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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单位以解决户口或者提供其他住房等福利,能否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约定是法定的,只有单位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如果是解决户口或者提供住房,进而约定服务期,是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法服务期规定,也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

3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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