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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回复①申请VOCs总量指标②汽车行业增加收集排气筒等问题

 时间变成水 2020-08-07




纸类制品印刷加工项目是否需要申请VOCs总量指标?
问题:您好,我厂是主要从事纸盒、卡片等印刷品的加工生产,年产工艺品纸盒270万个、卡片70万张。主要含VOCs原辅料均为水性,为:大豆油墨、UV油墨、水性复膜胶;水性果冻胶(动物蛋白胶)、水性贴合胶。主要生产工艺:纸板--分切--印刷-复膜--烫金、模切--过胶--成型--检验--打包入库。问:本项目是否属于《豁免名录》范畴内不需办理相关环评报告表手续,是否还需要申请VOCs总量指标来源?
回复:您好!根据所述工艺及原辅材料,该项目建议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11项,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第3点要求:建设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总量减排目标进度滞后于时序进度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VOCS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的意见。其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涉VOCs排放项目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的做法,开展总量替代。《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第4点要求:对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总量替代,按照附表1填报VOCs指标来源说明。其他排放量规模需要总量替代的,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范围,并按照要求审核总量指标来源,填写VOCs总量指标来源说明。关于VOCs总量指标来源的问题,相关企业应提供VOCs排放量的具体证明资料,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确定的VOCs总量管理范围,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汽车行业材料中VOCs含量超10%,但是用量很少,是否需要增加收集排气筒?
问题:在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中要求,涉VOCs材料含量10%的需要有收集排放措施。那在总装领域,如泡沫加注、加强剂涂胶类型等大概十多种的岗位,涉及材料中VOCs含量超10%,但是用量很少,是否需要增加收集排气筒,如果增加改造难度非常大,投资非常大,后续管理成本也会非常高。请省厅领导帮忙判断是否需要增加排气筒。
回复:您好!VOCs整治工作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理。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涉VOCs排放企业应认真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等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收集和末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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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整理编辑:VOCs前沿(转载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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