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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改变你生活的房产法律:居住权。2021年1月1日施行

 小医666 2020-08-07

今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增加设置了“居住权”制度,并明确2021年1月1日施行。不少网友不太明白居住权的含义,有人问:房子不就是居住的吗?多此一举。有人我:如果不设置居住权,我以后就不能住了?

对于居住权这样一个全新的用益物权制度,有必要用通俗语言和大家讲清楚。因为它将使你的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必须抓紧搞懂它,否则将会吃大亏。

一、居住权不是新鲜事,我们生活中存在这种传统

居住权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它源自于我们生活传统: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或者父母花钱给孩子买了房屋。跟孩子说好:“我生前你不能卖掉这套房屋,我要一直住到过世为止。”这就是居住权。

2013年江西省上饶市,曾发生过一起关于居住权纠纷的案件。周先生离婚时把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约定自己可以在房屋里面一直居住。结果2年后,女儿却与他人签订协议,拟将该房屋出卖。周先生没办法,只能将女儿起诉到法院,阻止女儿卖房。最终法院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支持周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

二、居住权将对我们生活带来哪些重大影响和改变?

1、“买卖不破居住权”:买房一定要查清楚房屋是否设置居住权!

2021年之前,我们作为购房人去买房,一般会查清楚以下三件重要事情:

(1)卖房人有没有不动产证(或房产证),他是不是不动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卖房人配偶是否同意卖房。

(2)出售的房产有没有办理抵押。

(3)房屋是否出租,租期什么时候结束。因为“买卖不破租赁”,你不能将承租人赶走。

但是2021年1月1日后,你必须要多查一件事:房屋是否设置了居住权?因为“买卖不破居住权”。如果你买了一套设有居住权的房子,你将不能居住、不能出租,只有等到居住权人死亡或者居住权到期,才能使用。

有人问:这么可怕,那我怎么知道有没有设置居住权呢?不用担心,你可以去房管部门查询,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经过房管部门登记,否则无效。

2、他人用房屋担保债务时,该房屋不得设有居住权,否则债权可能无法实现。

居住权的诞生,也可能会为逃债提供方便法门。债务人如果将设置居住权的房屋抵押给债权人,将来还不了债,法院去强制执行这套房屋,你想想谁会去竞拍这套住房,因为拍下来也无法住,结果导致抵押优先权落空。

所以当你借钱给他人,他人用房屋做抵押时,必须查清楚是否设置居住权,如果设置了居住权,则不接受该套房屋抵押,或者要求解除居住权后才能抵押。

3、父母把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可以设置居住权保障自己权利

现在房屋价格越来越贵,父母往往倾其一生的积蓄为孩子购房;也有的父母为了避免继承房屋带来的问题或未来可能产生的税费,将房屋直接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是却产生了不少问题:有可能孩子亟需用钱把房子卖掉;也可能孩子不孝顺把老人赶出去。实践中存在不少这样的纠纷。

居住权制度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方面满足了父母疼爱孩子或者避税等问题,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未来父母无房可住的尴尬局面。父母在给孩子买房、建房或者转让房产给孩子时,同时为自己设置居住权,这样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防止隐患发生。

4、经济适用房可能被取消,国家采取向低收入人群设置居住权,让住房保障落到实处

国家提供大量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但是经济适用房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上市,这就为房地产投机提供了机会。现实生活中,个别没有资格的人获得了购房资格,或者有人低买高卖经济适用房,严重地破坏了国家住房保障制度。

居住权制度诞生后,国家可以保留房屋的所有权,并向低收入人群出让保障性房产的居住权,并明确居住权不得出让、出租。这样能够让住房保障落到实处。

三、法律到底怎么规定居住权的?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居住权有一个直观的感受,我们最后再来谈谈比较枯燥的法律规定,我尽量通俗化的讲解,让大家全面了解“居住权”制度。

1、居住权享有的是对他人住宅占有和使用权利,不涉及买卖、抵押等权利,也就是居住权人唯一的权利就是在这套房产里居住,不能卖,也不能出租,更不能抵押。

2、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不是对自己住宅享有的权利,所以不存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子还需要给自己设立居住权的事。

3、居住权可以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所有权人立遗嘱的方式设立。但是必须要去房管部门登记,才能生效。不能通过长期居住获得的,你无论住多久,只要没有去房管部门登记,居住权都不生效。

比如最近深圳爆出个新闻,有位女子时隔28年想起自己在深圳有套房,准备上门去看看,结果发现一对陌生夫妇在里面住了10多年。但是无论这对陌生夫妇住多久,只要房产所有人没有为他们登记,都不享有“居住权”。

4、居住权设置的期限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可以是5年、10年、15年,也可以是永久居住。

5、设置居住权的房产出售,居住权不消失,居住权人可以继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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