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私人财富和家庭收入增加,同时伴随离婚率的高居不下,促使更多的人群关注“婚内财产协议”。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可以选择婚内收入共同共有、部分共同共有或分别所有。“婚内财产协议”不仅能有效预防、降低夫妻因财产纠纷产生的矛盾,而且在处置夫妻财产纠纷过程中的便捷性也十分显著。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简单解决许多因婚姻带来的财产烦恼,比如婚姻发生变动时财产分割纠纷,婚内个人的制度。我消费理念差异产生的矛盾等等。 谈婚内财产协议效力之前,首先,了解一下我国的婚姻财产国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将婚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简单的说就是大家大家日常所说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内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对并对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也有相关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 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 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双方依法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的制度。依据《婚姻法》夫妻可以就其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作出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立法者对夫妻双方意志的尊重,也适应了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客观事实。
在实践中,由于许多人对“婚内财产协议”不够了解,双方也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时却有很多疑问,“为什么我们夫妻有约在先,但是分财产的时候却不分给我呢?”,“为什么我们签的财产协议法院却说是无效的呢?”带着这些疑问,就让我们来讨论一下到底如何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1、婚内财产协议如何签订有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依法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需要注意的是,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威胁、恐吓、欺骗或者以死相逼等情况下签订。
2、婚内财产协议什么时候签?
《婚姻法》对婚内财产协议的签署时间没有强制要求,可以在婚前或婚内任何时候。律师提醒,如果当事人隐约感到婚姻危机,在离婚提上日程之前的和平期内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对解决日后的离婚财产纠纷也很有必要。因为离婚期间,大多数夫妻已经反目或者无法心平气和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最终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财产纠。
3、婚内财产协议能否撤销?
婚内财产协议该协议一经签订生效的,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具有法定撤销事由,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例如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一种特殊情形: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债务也可以约定吗?
将个人债务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债务偿还更加有保障,法律允许。
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对内有效对外无效。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除外。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可否协议免除?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以及夫妻与父母之间的赡养义务,均系法定强制义务,不能婚姻当事人自行约定免除,因此在协议中约定类似“子女归一方抚养”的条款都是无效条款。
6、要注意婚内财产协议不等于离婚协议
在日常生活中,当双方感到婚姻危机的情况下也会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比如,男方出轨东窗事发,又不想离婚,于是男方提出把现有较多财产约定归女方。女方也想多一点安全感,此时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但是又担心离婚后财产不这么分,于是,她会在协议中画蛇添足加了这么一句话:“如果将来离婚,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分割财产。”然而,要离婚的时候,男方大多想着废掉这个财产协议。会提出“这是个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当时就谈离婚了,但后来没办成。”如果被法官认可,则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内财产协议并不是万能的,夫妻双方应更注重共同生活中相互帮扶、关爱、包容,才能共度一生。爱情是不能缺乏物质,但只剩物质也是可悲的。因此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还应当尊重彼此的意愿,如果双方由此合意,才能达成共识。同时也应当注意,夫妻之间过分苛刻的公平也会损伤彼此的感情,折夫妻感情之本逐物质之末也是不可取的。
律师提醒: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冷静理智,不要意气用事,以免事后反悔,签订后要妥善保存协议原件。同时应当请专业律师起草或把关,以确保签署的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