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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刑满释放后,得知宅基地已拆迁,利益被亲人分了

 板桥胡同37号 2020-08-08

如果一个人触犯法律,被判入狱,那么,他的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还受法律保护吗?
今天故事的主人公梁大江(化名),因为触犯刑法,被判入狱,出狱后才发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

梁大江家住北京朝阳区,其父母共育有三个女儿两个儿子,分别是梁大姐、梁二姐、梁三姐、梁四哥、梁大江。

梁父梁母在朝阳区某村有一处宅基地,1976年,夫妻两人在宅子上建了5间房。之后的几年间,儿女们陆陆续续成家单过,只有小儿子梁大江与父母一直居住在一起。
1981年,梁父去世。1987年,梁大江与高淑芬(化名)登记结婚,婚后与梁母共同居住在老宅内,同年,他们的儿子梁强出生了。
1990年,梁大江夫妇与梁母将宅子里的旧房翻建,新建了7间房。
1992年,梁大江因抢劫罪被羁押,于1994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梁大江与高淑芬先协商,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属于高淑芬份额房产其赠予儿子梁强,梁强的抚养权判给梁大江,在梁大江服刑期间,梁母及兄长梁四哥代养梁强。1997年,梁母去世后,梁四哥继续代养梁强。
2009年8月,老宅拆迁,服刑中的梁大江对此并不知情。拆迁补偿安置房四套,其中,梁强分得两套,梁三姐及其女儿李静(化名)分得两套。
2012年11月,梁大江刑满释放,一无所有,无家可归。
原来,由于梁大江服刑期间户口被迁出老宅,在1993年全国统一农村宅基地确权时,村委会将宅基地错误登记在梁大江前妻高淑芬的名下。
2009年8月,拆迁人联系了高淑芬,因高淑芬没有时间和精力处理拆迁事宜,于是她与儿子梁强签订《委托书》,委托梁强办理老宅拆迁全部事宜。
同月,梁强与姑姑梁三姐、表姐李静在村委会的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一份,调解协议中双方均明确梁三姐自行投资建设房屋三间,梁强同意将三居室转入梁三姐名下,梁三姐返还梁强八万元作为差价补偿。
紧接着,拆迁方与梁强签署《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腾退宅基地正式房屋20间,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应安置人口为六人,分别是梁强、梁强的妻子、梁大江、梁三姐、梁三姐的丈夫、李静,腾退补偿款共计200万余元。同日,双方签署《定向房屋安置单》,共选房屋四套,协议签订后,梁强领取了全部腾退补偿款。
当月月底,梁三姐与售房处签订《经济适用房(定向安置)销售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47万余元的房屋;李静与售房处签订《经济适用房(定向安置)销售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33万余元的房屋。
发生的这一切,梁大江一无所知。

2014年,梁大江以乡政府、梁强为被告,以梁三姐一家为第三人,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梁强与乡政府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无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乡政府、梁三姐一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之后梁大江与乡政府庭外和解,双方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梁大江三居室一套,梁大江撤回起诉。

2015年,梁大江、梁强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李静、梁三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她们购买的两套房屋归梁大江、梁强二人所有。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梁大江、梁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梁大江、梁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仍被驳回。
2019年,梁大江将高淑芬、梁三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高淑芬于2009年8月向梁强出具的《委托书》,并将梁三姐与李静购买的两套安置房返回给自己。
梁大江认为,正是因为高淑芬出具了《委托书》,拆迁办才没有找自己办理拆迁手续,但高淑芬并不是老宅的产权人,与自己也离婚多年,没有权利委托梁强办理拆迁手续,这直接导致了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梁大江认为,梁三姐、李静与梁强签署的《调解协议》是私自达成,侵害自己个人权益,不具有合法性,是不当得利,梁三姐与李静不是产权人也不是本村村民,没有权利获得安置房。
高淑芬与梁强均认可梁大江的全部诉讼请求。高淑芬表示,她当时给梁强出具《委托书》只是想让梁强代表她去办拆迁手续,因为她没有时间办理,当时拆迁办也承诺,拆迁后会分给她和梁强四套房,所以她才给梁强出具了《委托书》。但是后来,高淑芬和梁强只得到两套房,另外两套房被梁三姐和李静分走了。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梁大江关于撤销《委托书》的诉讼请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无权主张撤销。对于梁大江要求梁三姐与李静返还安置房的主张,已经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处理,梁大江再次主张,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予以驳回。
最后,法院驳回了梁大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大江触犯刑法,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法院只剥夺了梁大江的政治权利和在服刑期间的自由权,梁大江对于老宅的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

但是,如果梁大江没有犯法,后边的一系列阴差阳错也就不会发生,他的人生将是另外一番场景,又何至于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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