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唐代海上贸易的管理体系:盛唐下的海上朝贡

 瓜子心 2020-08-08

郑和七下西洋,拉开了中国大航海时代。七次的旅行将海外贸易的发展达到了历史上的巅峰,古老的海洋文明在郑和的旅行之中带到了中国。同时明朝在受到海外贸易的经济冲击,在享受经济带来的利润之时对自己的封建统治开始担忧,海外贸易使商人兴起,士农工商的阶层逐渐被打破,而明王朝对于海上贸易的管理也制定了完整的外贸管理制度。

明成祖时候,郑和下西洋震惊中外,进而明朝的综合国力达到了历史上封建王朝综合国力的最强。明中叶以后生产力高速发展而因为海外贸易带来了农业商品化将又促进了商品经济。商业日趋繁荣,商品的流通加强,这意味着传统的自然经济不断受到冲击,中国的生产力和经济水平达到了宋元时代,而中央集权的统治也被推到了新高度,社会开始了新旧交替冲动。

郑和下西洋

海上对外贸易的历史是漫长的,从汉朝开始发展,政府对于海上的贸易制度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一直到了唐朝,统治者将海上对外贸易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范围十分广泛。从海上的朝贡贸易制度一直到了海上外贸的税收制度,甚至唐朝政府还创立了专门负责的海外贸易执法官员市舶使,成为后世诸朝市舶司的前身。

而到了两宋时期,中国的海洋意识逐渐的觉醒,对于海外贸易的管理里上越来越正规化,宋代的海外贸易是十分发达的,甚至成为了宋王朝的主要税收。民间的私人海上贸易更是飞速发展,而此时的宋政府为了管理海上贸易设立了的市舶使发展成为市舶司,确立了其海上对外贸易常设管理执法机构的地位。而到了元朝更是完善和系统化,设立了单独的市舶机构并且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因此海上的贸易体系成为了国家的行政管理体系。

到了明朝的时候,因为元代的海上贸易发达,明朝统治者对于海上外交的主要一方面是肃清元朝的影响,从这开始海上贸易从经济职能转换成为了政治职能,与此同时放弃了唐宋元的海外贸易精神。但带来了经济结构的全面化发展,明朝针对海上外贸管理的法律规定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前者注重于海禁,主要用于保证海外朝贡贸易、限制民间海外贸易,而后者一般是对海上进出口贸易的流程管理和具体措施,针对性强。

明代发达的海上港口

一、唐代外贸管理法制的形成

航海来源于远古时代的造船和航海技术,而真正的海上贸易开始于汉朝,此时的中国正是大一统王朝,经济繁荣商业发达,这都为海上贸易提供了良好条件,此外丝绸之路带来了许多的新航线。而汉朝因为海上对外贸易换取珍贵的物品成为了中国古代海上贸易的开阔时代。从东汉到了隋唐,这段历史是十分混乱的,长期处于分裂和战乱,这就导致了经济的停滞、交通不便。

《汉书》记载:有译长,属黄门,与应募者俱入海市明珠、壁流离、奇石异物,赍黄金杂缯而往。所至国皆禀食为耦,蛮夷贾船,转送致之。

但商业并没有停止,三国时期的魏国与朝鲜和日本常有商业往来,而东晋南朝的时候也有佛教僧侣利用贸易船舶往来中印之间,名僧法显撰写的《佛国记》,就记录了当时中印之间的商舶情况。这时期的海上外贸地区仍以南海为主,交换的商品以中国的丝织品和国外的珍宝异物、奢侈品为主,交易量不大,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并不明显。

唐代来京城的各国商人

对于政府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虽无明文,但从各种记载来看,但大多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并不加以限制。隋朝虽然国运很短,但在对外交往上却有了重要的变化。唐朝时候国力鼎盛,吸引了各国的商人,唐派出的使臣也是络绎不绝,而且唐政府开放了优厚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此时的海上贸易越来越兴盛。

外国商人所乘海舶众多,有昆仑舶、新罗船、百济船、大食船、波斯舶、师子舶、婆罗门舶、藩舶等等。单从船舶的名称上,我们就可以一睹当时海上对外贸易繁荣的端倪。当时中国的造船和航海技术也非常发达,不仅造船数量多,而且载重量大,工艺先进,船身坚固,设备齐全,因此闻名于世界。而此时唐朝海上对外贸易的商品与前朝相比,除了传统的丝织品和奢侈品外,日常生活用品和生产用品的比重大幅度增加,交易量也远远超过前朝,呈现出大宗贩卖的特点。

经济的繁荣和国内政治的稳定,使得唐政府有能力顾及海上对外贸易的管理。而海上对外贸易在此期间的快速发展,又促使唐政府开始在隋制的基础上,确立与之适应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制度的设立,不仅是为了将海外珍异物品的采购与享用严格纳入专制统治,以备浩大的宫廷需求;更是为了有效的管理日渐增加的普通商品的海上对外贸易,获取可观的商税收入。

各国使者进行朝贡

二、唐代海上外贸的法律规范

朝贡制度是我们古代中国外交的主要组成部分,其重视程度不言而喻,从商周时期便出现了原始的朝贡制度一直到了汉朝,朝贡制度才会被确立。朝贡给商业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地,带来了巨大的商机的而同时,各国可以借助朝贡的名义进行贸易,盛唐时候朝贡制度已然成熟,官方对于海上对外贸易的法律也逐渐规范。

唐代为了稳定朝贡制度,将海上对外贸易的法律进行完善,详细规定了海上朝贡的贡道、贡使的数量、贡品数量。不少商人借朝贡之名来华贸易,沿途“贡物”的转运和大批贡使的沿途供应,成为唐朝政府的一大负担,馆驿常常不堪重负。因此,唐政府对进京的贡使人数作出了相应的控制,且根据各国的贡物,唐政府还会给予相应的回赠和报酬。

《新唐书》记载:海外诸蕃朝贺进贡使有下从,留其半于境;繇海路朝者,广州择首领一人、左右二人入朝。

海上朝贡

唐朝严格控制海上朝贡贸易的流程,管理海上朝贡贸易事务的主要机构是位列九卿的鸿胪寺和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等其他机构也一同参与。各个国家机构之间职责分明、分工细致:首先,贡使入境后,市舶使先对其所携带的贡物进行检查与核实,开列清单上报鸿胪寺。其次,鸿胪寺核定入境贡使的人数,对入境贡使的身份进行检验。之后,鸿胪寺典客署的官员对贡物进行接收和清点,估价后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拟定回赐物品的等级和数量,上报尚书省的礼部主客司。唐中叶天宝年以后,鸿胪寺的地位逐渐被宦官充任的礼宾院替代。

政府还需要在每年四月前制订采购计划、调拨所需资金,交给相关地方长官。在蕃商入境后,政府可以优先向外国商船采购,将所购得的商品送少府监保管,再由少府监根据内廷的需要挑选后入供。剩下的商品,才能由老百姓自由贸易。

鸿胪寺官员

在唐代,私人入境和参与贸易活动,不是能随意走动,唐朝的法律把人们在边境的非法出入称为“私密”或“越级”严惩不贷。他们必须得到唐朝政府的准许,持有统一颁发的许可证“过所” 方能出入。虽然唐朝并没有专门的规定私人海上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但却并不能因此否认“过所”作为统一的私人外贸管理法律制度在海上外贸领域的重要作用。通过零散的史料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过所制度对私人海上外贸的严格管理。这一方面维护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行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海上商品的检验和税收法律规定

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自周朝以来,中国开始限制进出口商品,但是违禁品的种类和走私罪的量刑没有具体规定。在唐代,政府禁止出入境的种类、量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其中有珍珠、丝绸、金银、铁制品都属于禁止贸易的货物。违禁物品未经许可出境的,无论是否交易,都应当计算赃物数额,并计算赃物数额,铁、甲、等武器是当时的战争物资,严禁走私。唐政府还专门针对海上对外贸易,赋予市舶使“禁珍异”的职责,检查外船有无携带违禁之珍奇异物入境。如果一旦发现蕃商有欺诈行为,即可将其投入监牢。

唐代后期的藩镇割据形式

《唐国史补》记载:“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国力大损,藩镇割据的格局和连绵不断的战事,让唐政府的中央财政日益困难。在此困境下,唐政府不得不想方设法扩大财源。由此正式将商税缴纳纳入国家财政。在此情况下,向外国商人征收商税也成为历史必然。所以,唐后期的海外商人在商船入境时,需要缴纳关税,在中国境内进行民间交易时则需缴纳民税。

随着唐代海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侨居中国的外国商人及其家眷的人口不断增加,他们聚集在京城和各市舶口岸,尤以广州、泉州两地最多。为了便于管理,唐朝政府在外商居住地设立“蕃坊”,指定专人管理。同时,唐朝还确立了外商遗产继承的法律制度。最初,唐政府规定,外商死后三个月内,如无亲属前来认领,其遗产就充公。

蕃坊

“蕃坊”的设立和划定,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的生活风俗习惯,赋予蕃坊一定的自主权,当然也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唐朝的法律制度。蕃长的职责范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负责招引外国商人来华贸易,二是管理蕃坊的公共事务,比如蕃坊内繁荣的商业活动、宗教活动和处理违法事件。

结语

在唐初,作为一个新的经济部门的海上对外贸易并未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视。但是,随着开元时期以后海上对外贸易额的逐步增加,政治体制的改革以及国民经济金融的变化,国家不可避免地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海运对外的贸易管理。唐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腐败现象:作为法律规定地方长官管理海上外贸的职权,实际上常节度使当成敲诈勒索的手段。

唐朝海上贸易

唐中央政府以建立海洋外贸管理法制为目的,开始考虑更多经济利益。唐朝以前中央政府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更多地基于政治需要和社会的维护考虑顺序。直到隋朝,海上对外贸易的管理基本上都掌握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手中政府仅通过贡品分享收益的一部分。

唐朝始设的市舶使,作为海上外贸管理机构,仅处于初创阶段。如前文所述,唐朝的商品经济水平并不高,中央政府利用商品经济的意识也不强,早期的市舶使更多是作为对鸿胪寺与少府监为宫廷获取海外奇珍异宝职能的延伸。唐后期虽然有所发展,但依然与后世市舶贸易繁盛时期的市舶司有着不同的含义。它更多的体现了官方采购的职能,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市舶贸易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汉书》

《新唐书》

《唐国史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