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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息,退服务费,退保险费,超出实收本金的...

 文豪学者 2020-08-08
退息,退服务费,退保险费,超出实收本金的部分全额归还给你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你实际收到的本金为146000元,截止目前你已经还了203395.6元,比实收本金多出57395.6元,这多出的5.7万余元应当全额退换给你并向你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1、本案贷款系通过某某网贷平台APP全程线上办理,线上显示接受你的委托代为办理资料传递等贷款服务事宜的为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但据你回忆你在贷款的过程中并不清楚《联合贷款委托书/资料代传服务委托书》《付款金额确认书》《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银行征信授权书》《借款合同》等电子协议内容,但这些在后来你登录某某网贷平台APP时却显示存在,并且《联合贷款委托书/资料代传服务委托书》《付款金额确认书》《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借款合同》的落款处均有你的“签名”。经过比对,发现你的这些“签名”是一个模子里出来的,非采用复制粘贴等技术手段不足以达此效果,实际上就是造假——你的“签名”被伪造了。连你的“签名”都是伪造的,那么这些协议的内容能够保证不被伪造、篡改、增删,能够保证你事先知情、同意、确认?足见诸如此类协议根本不成立,谈不上有效,利息计算没有根据。
2、某某保险公司收取你(投保人)保费的前提是其向你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在此基础上与你签订了有效的《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而《保险单》仅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承接保险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保险合同》,不能替代《保险合同》,对你并不直接产生约束力。但是,本案只有《保险单》,并没有《保险合同》,保险费的收取没有根据。
3、《借款合同》上显示的贷款人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但是144540元的贷款资金来自某某银行,占99%,自有资金仅为1460元,占1%,而整个借款合同里并没有某某银行的盖章签字,可见这并非联合放贷,而是深圳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非法转贷。
4、经查,发现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为一人公司,股东同为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的“企业管理”一项,注明“仅限某某集团内部企业”,证明归其完全控制子公司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内部企业有关联。再查,发现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即为某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其为某某集团内容企业。可见本案贷款人、咨询公司、保险公司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可以说实为一家。
综上所述,本案款人、咨询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利用其关联关系,通过其信息优势、技术优势,以发放贷款为名,伪造各类凭证,巧立各项名目,对你实施欺瞒,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你不但没有继续还款的义务,而且超出实收本金的部分对方还要全额退还给你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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