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汛期以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污水偷排偷放环境违法行为,为打好碧水保卫战、保障水环境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2020年汛期全省打击偷排偷放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一、江苏潽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擅自损毁封条、启用已查封生产设施案 2020年5月7日,江阴市环境监测站对江苏潽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西侧水沟排放水采样监测,经监测,排放水pH值2.64,COD169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限值。5月20日,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手套生产线配电柜,查封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18日。6月16日,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手套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5月20日查封的配电柜上封条已损毁,清洗废水自生产车间西侧水沟排入白屈港。现场采集该公司车间西侧水沟排放水水样,经监测,该排放水pH值>12、COD282mg/L、总氮578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限值。经查,2020年6月14日,该公司私自损毁封条从事生产至2020年6月16日。6月17日,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依法扣押了该公司生产配电柜。7月21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2020年5月7日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对该公司6月16日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已立案调查,对该公司6月14日私自损毁封条的行为,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新沂市金通用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2020年6月23日,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新沂市金通用化工有限公司东北侧雨水沟内水体呈乳白色。经排查发现,水体呈乳白色的原因为该公司在处理厂区遗留碱性废水时,部分废水进入雨水沟,遇雨水产生絮凝所致。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pH值超标,数值为11.61,接纳雨水的农灌渠水体pH值7.89。8月3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三、华裕(无锡)制药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案 2020年6月28日,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裕(无锡)制药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磷酸铝凝胶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入该车间污水处理站废水收集池,经板框压滤后通过软管向车间东侧的雨水沟排放,同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可移动水泵将污水待排池内污水通过软管泵入雨水沟,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经采样监测,外排水中含有重金属。经“水平衡”、“废平衡”核算该单位应产生危废201.478吨,实际仅产生危废蒸馏残渣25.5827吨,其余危废涉嫌以含磷工艺废水的形式进入污水待排池并经稀释后接管排放或者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7月24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封该公司溶解釜投料口、真空带式过滤机、真空带式过滤机配电柜,查封期限30日,8月4日,将该案件移送溧阳市公安局。 四、吴江市金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通过雨水管网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 2020年5月22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吴江市金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镀锌车间产生的水洗废水经地面流入污水处理设施旁的沟中,沟内的水溢出进入雨水管网。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雨水总排口排放水总锌23.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排放限值。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通过雨水管网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的行为,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拟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将案件移送吴江区公安局处理。 五、海安伟明纺织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7月21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安伟明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纺织喷水织机正在运转,并有200-250t/d废水产生,但产生的废水并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企业用水量与污水排放量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存在偷排直排的嫌疑。经过执法人员仔细查看污水处理设施各管路走向,最终在厂区一污水管网窨井内发现不明管道,生产废水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而是通过该管道排入雨水管网,最终排入夏营河。监测结果显示,排放废水总磷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排放限值。7月23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六、连云港华鼎车轮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5月5日、5月6日、5月28日、6月29日及7月6日,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对连云港华鼎车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管道阀门泵5月3日损坏,5月5日检查时公司正在生产,因污水处理站管道阀门泵损坏致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部分污水从雨水口排放。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7月21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 七、扬州市红平电器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2020年7月10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红平电器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二楼线切割车间沿东面、北面、南面墙角设有连通的切削液循环使用收集槽,现场检查时槽内约有500公斤切削液,该收集槽通过阀门连接至东南角落水管,落水管连至一楼排口,排口对应东侧水沟与秀清生产河相通。现场发现东侧水沟水面有浮油,排口处土壤油迹明显。经查,该单位通过此排口定期将废切削液排放,年排放量约3吨。7月20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将该单位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件移送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 八、丹阳市横塘永福村废塑料加工点污染环境案 2020年5月9日,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横塘永福村废塑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加工处理,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生产废水经车间东侧和西侧排水沟排入厂区内无防渗措施的废水囤积池,废水囤积池内水满后,通过人工用桶倒入永福小学南侧围墙外水塘。监测结果显示,厂区废水囤积池内废水COD超标25.3倍、氨氮超标4.22倍、总磷超标29.2倍;永福小学南侧围墙外水塘废水pH值9.31、COD超标17.2倍、氨氮超标1倍、总磷超标6.8倍。6月15日,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限期三十天内恢复原状。7月6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加工点处罚款15万元。下一步,拟将该案件移送丹阳市公安局处理。 九、沈某某倾倒废水案 2020年7月18日,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接街道报告,反映有人在引江社区办公室东侧引江河边倾倒废水。接报后,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部门一同前往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沈某某使用改装车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用碱水清洗装贮食用油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引江社区办公室东侧引江河内。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之规定。7月18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立案调查,7月2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对装载废水的车辆予以就地查封。 十、张某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5月19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的洗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潜水泵从厂区南侧河道内补水。现场负责人称洗沙废水经沉淀压滤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执法人员根据水平衡分析,如企业生产过程废水全部回用,即使有少量损耗,也无需大量补水。通过排查发现,该项目刚洗完的沙子沥出水经厂房地面集聚后流入厂房西侧一铁质沉淀罐,沉淀罐有一溢流口,水流经溢流口流入西侧厂墙内侧雨水沟渠最终排入厂区南侧河道。现场分别对沉淀罐、西侧厂墙内侧沟渠、厂区外西侧沟渠内水流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pH值分别为11.75、11.65、11.58,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经调查得知,该洗沙项目由张某某经营。7月8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张某某处罚款25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宿迁市公安局。 供稿: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 ■ ■■■■ 主管: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主办:江苏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策划:朱玫 审校:王蔚 编辑:孟庆闯 李媛媛 金晓露 版式:李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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