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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应“融”情,不可“容”情 ——试论法与情的关系兼与王君老师商榷

 追梦教师袁建国 2020-08-11

       王君老师是我非常尊崇的语文名师,十多年来,一直读她的文章,看她的视频,学她的教学艺术,并在多场讲座中,将她的精彩故事当作主要案例。写这篇小文,未与王君老师沟通,若有不当之处,期待得到王老师的批评指正。

法应“融”情,不可“容”情

——试论法与情的关系兼与王君老师商榷

山东省平原县蓝天实验学校  袁建国

近来偶读某杂志,发现了一组名师王君与名班主任李迪关于学生管理中“法”与“情”的关系的讨论,王君老师认为“‘法要容情’才是教育”,李迪老师则持不同观点,认为“‘法不容情人有情’才是教育”,王君老师再次撰文论述教育中“法”与“情”的关系,认为“教育的底线是深不可测的”,两人你来我往,争得不可开交。对于教育中的“法”与“情”,笔者有自己的观点,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教育?古今中外可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但对于法与情的关系,却鲜有提及。笔者以为,一方面,情是法的前提,法是情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法又是情的基础,情是法的辅助形式。至高境界的教育应该是法情合一,是“情——法——情”循环往复的过程。也就是说,施教者应该在“情”的基础上定“法”,再以“情”来施“法”。

“情”施“法”可以“融”入教师的情,但绝不能“容”情。“融”是和谐之意,并不违“法”;而“容”是宽恕之意,暗含许可。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不管有什么理由,都不应该成为“枉法”的借口,这也是我与王君老师观点相悖之处。

王君老师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引述了三个案例。

一是苏霍姆林斯基看到幼儿园一个4岁的女孩在花房里摘花,弯下腰,亲切地问:“孩子,你摘这朵花是送给谁的?你能告诉我吗?”小女孩害羞地说:“奶奶病得很重,我告诉她校园里有这样一朵大玫瑰花,可她有点不相信。我现在摘下来送给奶奶看,看过后,我就把花送回来。”听了小女孩天真的回答,苏霍姆林斯基的心颤动了。于是,他牵着小女孩,从花房里摘了两朵玫瑰花,说道:“这一朵是奖励给你的——你是一个懂得爱的孩子;这一朵是送给你妈妈的——感谢她养育了你这样的好孩子。”

第二个是王君老师的校长的事例。期末考试之后,明同学(年级挺淘气挺顽劣的孩子之一)找到他的语文老师,要求作文加分。原因是他期末考试的作文分数比期中考试还低。而他自己觉得,他后半学期学习很努力,作文字数也比期中多,可是分数反而比期中还少,他觉得不公平,便不依不饶,将官司从他的语文老师打到备课组长、教研组长、学生处主任,最后干脆就闯进了校长办公室。校长跟那个孩子谈了一会儿,最后拍板“酬情加分”。

第三个事例是王君老师自己的故事。她小学四年级时,是老师顶顶信任的大队干部,负责管理班费,总数目大概有十来块钱。但她没有抵挡住零食的诱惑,花去大部分班费买了零食。班主任催要班费的时候,她傻眼了。但奇怪的是班主任追问了两次之后,便好像忘记了一般,再也没有提起。她一边暗自庆幸,一边绞尽脑汁想办法赶快弥补这亏空,便偷偷地加入了拾荒队伍,并用一个多月的时间,挣够了钱,把钱交给了班主任。

第一个事例的不当之处在于4岁的小女孩显然不可能知道不能摘花的“法”,对一个不知道“法”的受教育者施法,那当然是不正确的。如果遇到一个中学生摘花,苏霍姆林斯基还会用这样的方法吗?应该不会。第二个事例,校长给学生加分,恰恰说明校长是位智者,并没有违反什么“法”,因此也不能作为“法应容情”例证。至于王君老师“挪用公款”的案例,也不可能违反班纪班规,因为班纪班规不可能对“挪用公款”作出规定。既然没有违反班纪班规,那位老师完全可以用自己的教育智慧灵活处理。

表面上看,因“情”违“法”有千万个理由,但所谓的理由,仅是对乱“法”者的“情”,而对于其他所有的人来说,则是冷酷无情,是不负责任。

王君老师关于豪的案例(因为太长,不再引述)便是对全班同学“无情”的表现。以小“情”换大“情”,孰是孰非,不辨自明。

反观一些教育大家,虽然都是情系学生,但对于维护班纪班规的尊严来说,都是铁面无私的。

魏书生老师的班纪班规非常严格,只要学生违反,便写说明书,或完成自己的承诺,从不妥协。

55条班规”著称的美国明星教师罗恩·克拉克就是班规的捍卫者。他的学生违反了班规,他会毫不留情的处罚学生,或被罚与老师一起吃午饭,或剥夺他们的休息时间,或取消他们外出旅行的资格等。

获得“全美最佳教师奖”的雷夫·艾斯奎斯也是班规的捍卫者。他对违反班规者,也采用类似的处罚措施。

这样的处罚,表面是“无情”,实际是大爱的表现。

至于对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论的理解,我亦与王君老师观点不同。科尔伯格强调道德发展是认知发展的一部分,强调道德判断同逻辑思维能力有关,强调社会环境对道德发展有着巨大的刺激作用。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需要学生认知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需要社会环境的良性刺激,而不是教师一厢情愿的“拔苗助长”,更不是教师因“情”违“法”的负面影响。而王君老师却将自己“纵容”豪的行为说成是“从‘前习俗水平’向‘普遍道德原则的定向阶段’进发”,实乃大相径庭。

综上所述,法应“融”情,而决不能“容”情,教育者应该努力做到法情合一,这才是教育的至高境界。

(注:本文发表在2018年7、8期《山东教育》(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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