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 废名的“诗的内容”不同于旧诗的“散文的内容”,而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当下性;第二,完全性;第三,诗情。“诗情”由于其触发的瞬时性和直接性而集中体现为完整的、充沛以及饱满的存在状态,这是一种浑融之“诗”。因此,废名强调说:“新诗要写得好,一定要有当下完全的诗。” 更深入地说,诗意地把握世界,需要有诗歌的内容;诗歌的内容需要直觉的诗意思维。 透过历史的烽烟,我们今日已能更客观地看待废名的诗学观点,会发现“诗的内容”无可避免地存在偏颇。“诗的内容”的直觉顿悟保证了诗歌感情的纯粹,不再有为文而造情的弊病;但是无形中又为诗的内容缩小了地界——因为顿悟的审美直觉成为诗歌内容虽然没有错,但是这并非诗歌内容的全部和唯一来源。 应该承认,直觉固然重要,但是诗歌的生成还有其他一系列复杂的可能性——回忆与沉思、想象与联想、理智与情感以及与直觉有着近亲般联系的灵感,都在诗歌文本的创造过程中有其独特的作用;而废名的“诗的内容”的观点则忽略了这种丰富性,在一个直觉性的“诗的内容”面前止步不前,妨碍了其诗歌理论在这方面取得更为远大的成就。 对于诗歌的内容作了如上阐述以后,废名对诗歌的形式这个问题也作出了自己的回答,那就是“诗该怎样做就怎样做”,即要求“散文的文字”。 所谓散文的文字,“便是说新诗里要是散文的句子”, “要用我们自己的散文句子写”。 “散文的文字”与旧诗“诗的文字”相对,后者具有固定的平仄、僵化的格律以及音乐性;而前者则在平仄方面不再有“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限制,在格律方面更没有必须每句五言或七言、四句成绝、八句成律的要求,也不要求押平声韵以及在一联内必须相对、两联间必须相粘。 由此可见,“散文的文字”是充分体现着自由精神的文字——这种充分的自由体现了论者在古典诗歌之外继续追寻诗意表现的努力。 对于“散文的文字”这种观点,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有其意义,因为传统诗歌的形式已经发展到僵化的地步了,而“散文的文字”一说破除了对旧诗“诗的文字”的神圣化、教条化的态度,不再在形式的笼罩下进行艰难的抒情创造,而是以“诗的内容”为前提,并用“散文的文字”保证了前者的自由表现,而不是让文字限制情感,形式约束内容。 在“诗的内容”和“散文的文字”两者的关系中,前者是主要的条件,后者是补充的条件——没有前者,自由诗和传统的诗歌在内容上没有区别;没有后者,自由诗和格律诗也没有区别。所以,首先必须有“诗的内容”,才不会为文而造情,才有可能真正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因为“想怎么说”是不假思索的第一直觉,才有用“散文的文字”进行的去伪饰、去花哨、去技巧的“就怎么说”。 从这个角度看,可以清楚地看到废名和前辈诗人胡适的观点的差异——胡适没有弄清楚“诗的内容”这个前提,只是单一地强调“有什么题目,做什么诗;诗该怎样做,就怎样做”,因此胡适的话很容易招致先写题目再做诗的为文而造情的倾向,此“情”已非其优秀之作中所得益的当下之情,于是有了形式而无内容,抓了“白话”废弃“诗”意。 废名就比胡适全面,他既注意到“散文的文字”在形式上的重要性,也不忘记把“诗的内容”放在前边作为第一个重要前提加以解决。“散文的文字”与“诗的内容”固然有如上所述的紧密关系,但不幸的是,对于形式和内容之间的关系,废名过于偏重诗的内容;而对形式,又过于强调“散文的文字”,于是其关于诗歌形式方面的观点很容易导致这种错误的理解——只要有诗的内容,形式就不重要了,正如他本人所极端地强调的“新诗没有什么诗的格式,真是诗该怎样做就怎样做了”, “新诗又实在没有什么公共的、一定的格式” ,这很容易导致部分诗人在形式建设上无所作为的口实;所以,其正面的主张“新诗应该是自由诗” 也很容易导致新诗就是用无所谓的形式表现“诗的内容”的偏激化理解。 ——废名:“以文入诗”的规范错位 书名:中国现代新诗抒情方式研究——以林庚、穆旦为中心 作者:陶永莉,谭梅,高博涵 更多 详情 敬请 关注 欢迎留言,转发,分享,关注! 投稿微信:13937305746,或直接投到公众号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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