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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北京的孤寡老人都有所依靠——北京东城前鼓楼苑胡同手机速写

 老阿工作室 2020-08-13

明代北京的孤寡老人都有所依靠——

北京东城前鼓楼苑胡同手机速写

北京东城前鼓楼苑胡同位于东城区西北部,鼓楼东南侧,呈东西走向。东起南锣鼓巷,西止南下洼子胡同,北与后鼓楼苑胡同相通。全长261米。属交道口街道办事处管辖。

前鼓楼苑胡同,明代属昭回靖恭坊,称孤老胡同,因胡同内曾有一养济院而得名。清代属镶黄旗,乾隆时称前鼓楼院,宣统时称前鼓楼苑。民国后沿称。1965年整顿地名时改称前鼓楼苑胡同。“文化大革命”中一度改称辉煌街八条,后恢复原名。7号、9号四合院1986年被定为东城区文物保护单位。现胡同内均为居民住宅。

据《宛署杂记》记载,明代的京城曾有两所养济院,其中宛平县养济院在“城内河槽西坊”,而“大兴(养济院)在府前孤老胡同”;也就是说,大兴县属的孤老养济院,就在如今的前鼓楼苑胡同。

养济院是我国古代收养鳏寡孤独的穷人和乞丐的场所。和育婴堂、安济坊、居养院、福田院、漏泽园等都为古代的福利慈善机构。

在唐代以前,没有形成较好的救助机制,主要是以赐给衣食等实物为主,治标不治本。到了唐代以后,除了仍发放实物外,还探索设立了收容贫老、乞讨流浪人员的专门机构。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下令“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养,官以本钱收利给之”,于是养病坊兼官办孤儿院,经费也由国家官本放贷的利息提供。至肃宗至德二年(公元757年)扩大了设置范围,在都城和其他重要城市,分别设置了普救病坊。

北宋初年,继续沿用唐代旧例,在京城开封设置东、西福田院,主要赈济那些流落街头的年老之人,以及身有重疾、孤苦伶仃或贫穷潦倒的乞丐。不过,当时福田院规模很小,“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宋英宗嘉祐八年(1063),又增设南、北福田院,每院统一建制,各盖房屋50间,收容300人。福田院所需经费由官府拨给,先是“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

元代至元八年(1271年)统治者下令各路设“众济院”,收养不能自存之人,除给粮食外,还拨给柴薪。至元十九年(1282年)各路均设立养济院一处,委托宪司管辖。

明代继承了元代的养济院制度,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诏:“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洪武五年又下诏,“诏天下郡县立孤老院”。不久,孤老院改名为养济院。其收养对象为:“民之孤独残病不能生者,许入院。”明代的养济院制度得以确立。为保障养济之政的推行,朱元璋将养济院制度载入《大明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在朱元璋的倡导下,许多府县在洪武年间都设置了养济院。明成祖时,养济院的建置得到改观,养济院在“天下府州县俱有”。弘治年间,养济院由内陆州县向边陲各卫所扩展。

明代北京的孤寡老人都有所依靠,有的进了养济院,过集体生活;有的向政府领取粮、布,和亲戚生活在一起。根据《明律户律》的规定,凡是鳏寡孤独和患有疾病的人,同时身陷贫穷又无亲无故可以依靠,没有劳动能力,其所属的地方政府应该将其收养,并发给衣服粮食,严惩不收养者和克扣衣服粮食者。

到了清代,为了减少流丐散处,各地多设立了栖流所集中安置。这些栖流所,也就是用偏僻处的空房或现成的空庙改成的。到了清末宣统时,京城栖流所也只剩下了广渠门内一处。虽然清代各地也多设有栖流所,但是也不是所有流浪乞讨人员都能入内安身的。对甄别能否入栖流所的流浪人员清廷有明文规定,据《保甲书》卷二记载:“少壮者问明籍贯,报官送回原籍安插,剩下的老幼病残者送栖流所管束。” 少壮者是指“除瞽目跛足及七十以上男妇,十三岁以下小儿不禁外,其游食僧道、乞食壮丁……一一清还原籍。”这些少壮之丐被遣回原籍后,“僧道则令本主持收管焚修(佛教徒焚香修行),壮男则令本土里族收管著业,或有司别立安设。”也就是要强迫他们劳动就业,改变旧习,成为自理有用之人。清代这么做,就是以防止他们滋生事端,扰乱社会治安。这种做法当然能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但是它却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乞丐这一社会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养济院才由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等现代福利机构取代。

[编后:北京的胡同自有照相机以来,就有很多人拍摄,每一位记录者都有着自己的理解与情怀,都有自己的审美取向,我只是用手机将所看到的速写下来,其中也包括我对胡同的回忆和期望。文中所有的照片都是用手机拍摄的,文字资料都是在网络及图书馆搜集整理的,如有不妥之处还望直言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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