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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甲供工程如何使甲方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

 雨送黄昏xzj 2020-08-13

索引:实务文章 资本税筹 

概要
建筑服务存在增值税税负差,选择一般计税或是简易计税方法,应当提前评估测算,否则将对自身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一、前言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可划分为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分别适用9%的税率和3%的征收率。由于两者有6%的税负差,因此在合同签订时,无论对甲方建设单位、发包方来说,还是对作为乙方的施工企业或是其他承包人来说,选择适合的计税方法,将对自身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二、建筑业一般计税VS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分包方只能适用简易计税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这期我们先从甲方的角度,测算如何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总的原则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大的时候,选择一般计税,进项税额小的时候,选择简易计税。但多大算大,多小又算小呢?

 三、测算分析


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乙方,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工程总造价含税金额为1000万。如果是包工包料,建筑安装公司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建筑工程服务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清包工,则建安公司必然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甲供材,则建筑安装公司会根据甲供材的比例来确定是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

我们设该项目材料价款为含税金额X,增值税率为13%。

1、包工包料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可取得进项税A=1000万元/(1+9%)×9%=82.57万元;

2、清包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可取得进项税B=(1000万元-X)/(1+3%)×3%;

3、甲供材采用材料部分一般计税、施工部分简易计税方式可取得进项税

C=X/(1+13%)×13%+(1000万元-X)/(1+3%)×3%。

测算分析一:

于X>0,所以根据以上公式可以推导出:C>B;也就是说在以上计税方式中,以甲供材方式发包取得的进项税额必然比以清包工方式取得的进项税额多。

由于材料采购金额X是一个变量,因此,B、C也是随着X的变化而变化的,而A则是固定不变的;

1、令B=A,即假设X为一定时,以清包工方式取得的进项税额也能达到一般计税效果:

(1000万元-X)/(1+3%)×3%=82.57,求出X=-1834.9万元,显然,材料采购金额不可能为负数。

结论一:发包工程全部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对于甲方来说,无论如何不可能达到进项税额最大化的目标。

测算分析二:

令C=A,即假设X为一定时,以甲供材方式取得的进项税额也能达到全额一般计税效果:

X/(1+13%)×13%+(1000万元-X)/(1+3%)×3%=82.57;

求出X=622.03万元。

在这个项目中,当建设单位直接采购材料金额达622.03万元,也就是达到工程总价62.2%时,即达到平衡点,采购的材料大于这个比例,进项税能获得更多。

结论二:甲方采购材料达到工程总价62.2%比例时即达到平衡点。当采购的材料大于这个比例,采取甲供材方式,对甲方来说更有利;当甲方采购材料金额低于这个比例时,不宜采用甲供材的方式发包工程,而应当采用包工包料按一般计税方式取得进项税额。

测算分析三:

上述计算方法是在比较理想状态下,材料采购都能取得13%税率发票的基础上而测算的,实践中建筑企业取得的材料税率可能有3%、6%、9%、13%多种,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税率的材料的比例,算出一个加权平均税率Y%,这个加权平均税率必然小于13%。

将Y%替换13%,代入公式:

X/(1+Y%)×Y%+(1000万元-X)/(1+3%)×3%=82.57

最终结果必然比原来13%时数值大,也就是平衡点数额会更大。

假设当取得材料加权平均税率为10%时,X=907.85,即甲方直接采购材料金额达907.85万元,也就是说达到工程总价90.79%时,即是达到平衡点。

假设材料采购金额占100%时,设加权税率为Z%,

代入公式:1000/(1+Z%)×Z%+0=82.57,求出Z%=9%。

结论三:直接采购材料加权平均税率越低,材料金额占总价款的比例会越高,一旦材料的加权平均税率低于9%时,实施甲供材模式对甲方来说就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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