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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上产权制度短板 释放市场活力

 企业思想家 2020-08-14

摘要

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中国的改革开放,一条主线就是通过产权改革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发展空间,以释放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中国改革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农村宅地林地耕地的优化配置、国有企业股权换安置和搞活、混合所有制改革、知识产权的明确和保护等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分不开。但还不能说,到了今天产权体制改革已经到位了。应该承认,我国产权保护制度还存在短板,产权保护的状况仍不容乐观。

不同所有制产权不平等,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仍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这种所有制歧视下,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把民企挡在了很多投资机会之外,公平的投资环境难以形成;国企在融资方面享有诸多便利,而民企不但融资难,而且成本高,投资能力被削弱;收益机会不平等,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民营资产的隐形和显性流失大量存在;民企的正当合法权益也难得到有效保障,一些地方甚至把民企视作“打土豪”的对象而鱼肉⋯⋯

这种不平等,让国企在体制性庇护下,获得发展优势,大肆扩张,不但垄断着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而且向竞争性领域之外扩张。近年来,民间投资增速呈下降趋势, 2013年为23.1%, 2014年为18.1%, 2015年为10.1%。到2016 年6月,民间投资当月同比增速下滑至-0.01%,进入负增长区间。民间投资收缩,一是投资能力的问题,二是投资意愿的问题。这两个方面,都与所有制歧视有关。

民企相对于国有企业,本有其优势,这也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所在──利用民营资本的优势,增加国企的活力。但是,混合所有制的推进却面临民企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民企这种态度,恰是因为所有制歧视。民企担心加入混合制企业后,自己的资本权益得不到保证。所有制歧视,不但制约了民企的发展,也给国企自身的改革设置了羁绊。

如果说,在之前的产权制度改革中,对民企的身份认同和权益保护,给了民企发展广阔的空间,民企因此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那么,到了今天,改革拓展出的空间相对民企发展需求来说,已经严重不足了。保持民企发展的动力,无疑需要进一步改革。

而在诸多方面获得发展先机的国企,自身的产权保护却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产权归属不明、产权管理行政化,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个别国企领导人在改制过程中,自己出资或幕后操纵,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国有股份或资产,摇身一变成为改制后的企业老板;一些控股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优势地位进行过度发行公司债券、关联交易等行为,国有权益损失严重。国家审计署的数据表明,近3年对1290户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共查出违法、违规资金1000多亿元,国有资产流失228.8亿元。

不论哪种产权,都需要公权力的保护。然而,不容乐观的现实是,对产权的一个重要威胁就是公权力,政府违约和政策不稳定,侵害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合法产权和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民营企业一般不愿意告官,打赢了也死了。“招商引资时敲锣打鼓,项目上马后关门打狗”,说的就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强制兼并、强制征收、操纵司法等方式,抢夺民企财产的情况。

无疑,产权制度的短板已经成为中国当下经济发展的瓶颈,不能再回避了。当然,这在决策高层已形成共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这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企注入信心。但是,《意见》的真正落地,变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还需要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从中央决心变成基层动力,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特别是,要克服重决策轻执行的社会惯性。事实证明,制度执行中的阻力因素不能小视,落后的观念、僵化的思维、隐形的政策障碍、既得利益的贪恋⋯⋯都可能让制度推进缓慢,效果打折。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保护的推进,最重要的还是各级政府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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