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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名义为异地员工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合法性及主要风险

 海底贰万里 2020-08-14
委托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名义为异地员工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合法性及主要风险
2019-5-28 11:25:48 浏览量:1930

委托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名义为异地员工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合法性及主要风险

目前有部分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对于异地员工存在委托外服、人力资源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公积金、甚至代发工资的情况,对于该行为的合法性、主要风险、及降低风险措施简要分析如下:

一、委托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名义为员工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合法性: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根据该规定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主体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如果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将劳动关系主体和缴费主体分离,改变了缴费主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存在较大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代为办理社保、公积金相关手续,但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缴费则属于民事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委托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名义为员工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1、重复缴费的风险:如员工或者他人向社保、公积金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要求补缴,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公积金尚未完全统筹、联网,如果第三方公司是在异地缴纳的,本地行政部门可能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征缴,存在重复征缴的可能性; 
2、社保机构不支付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一般也执行属地管理,如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认定工伤的主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建立劳动关系主体未以自己单位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存在用人单位和缴费单位不同,社保经办机构有权审核用人单位与缴费单位的“一致性”,社保机构可能不支付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责任。
3、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此,员工如主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并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企业会产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三、降低风险的措施
1、异地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进行异地用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劳务派遣是法律允许的用工形式;
2、保证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一致。以用人单位名义缴费,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办理社保、公积金代办相关手续。如员工实际工作在异地,为了保障员工的异地就医问题,可为员工投保商业医疗保险。
3、维持现有的代缴社保格局,通过协议转嫁风险,与代理机构签署协议,明确如发生工伤、生育等无法理赔相关损失由代理机构承担,这种操作仅适合于有较强的承担责任能力的代理机构且是降低风险的手段,能否确实有效还有待商榷。与员工签订协议,明确员工要求在异地通过第三方缴费,如由此产生相关责任和风险,由员工自行承担,如员工反悔则应返还用人单位所缴纳的所有费用。
建议采用第1、2种方式,第3种方式由于各地裁判观点不同,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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