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香河老人侯振林为救女童被撞身亡 司法撑起“保护伞”见义勇为不担责

 黄律师的书屋 2020-08-14

近日,倍受社会关注的香河老人侯振林为救女童被撞身亡引发的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侯振林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担责,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已得到赔偿。

2019年3月9日13时43分许,幼童邱某(2015年5月1日出生)在河北省香河县京塘线金三角路口(52公里+100米)自西向东独自横穿公路。香河县某村街群众侯振林见此险情,抱起该幼童横穿公路,与被告潘某雇佣的司机史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撞,造成侯振林死亡,邱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及认定,潘某、侯振林及邱某法定监护人李某在此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侯振林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4月8日,侯振林被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振林在行驶车辆密集、高速的国道上不顾个人安危,将幼童邱某抱起带离危险地带,奋不顾身保护他人人身安全,是见义勇为行为。侯振林虽因交通事故身亡,但该事故系在侯振林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发生,基于侯振林见义勇为的行为性质,其权益依法应予充分保护。侯振林作为见义勇为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

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该案中潘某和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9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10%赔偿责任为宜(原告已撤回对李某起诉,赔偿责任另行解决)。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侯振林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通讯员 王春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