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的12366热点问答申税小微就为大家带来了关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以及“个人所得税”APP中任职受雇信息相关的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01 以前月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未申报,现在可以补充享受优惠吗?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个人在7月份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但是8月份才收到捐赠票据,能在8月份的工资薪金中扣除吗? 02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03 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该怎么办? 答:只要该公司给纳税人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 来源:上海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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