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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刑委会刑辩沙龙第三季开幕,清华劳东燕教授精彩讲授非法经营罪的辩护

 涓涓溪流jzcyqp 2020-08-14
2020年8月13日下午14:00,由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三季第一期刑辩沙龙在京师大讲堂如期举行。

图:第三季第一期刑辩沙龙现场
京师刑委会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京师刑委会专家顾问劳东燕老师作为本次主讲嘉宾,同时邀请京师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殿学律师、副秘书长李齐广博士为本次沙龙的与谈人。

主讲嘉宾: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京师刑委会专家顾问劳东燕老师


与谈人:京师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殿学律师

与谈人:京师刑委会副秘书长李齐广博士

本期沙龙活动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由京师刑委会秘书处副秘书长陶宽律师、金琳主持,共同围绕“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与辩护”进行深入探讨。

左:京师刑委会秘书处副秘书长陶宽律师  右:金琳
理论先行,研习大家风范
 

讲座伊始,劳东燕教授首先就非法经营罪的一般性问题展开说明,对于本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进行了详尽的讲解。从本罪如何成为“口袋罪”、为什么成为“口袋罪”出发,劳东燕教授点出了本罪的现状——在克制与扩张之间徘徊,学界与实务界分歧巨大;具体表现在,实践中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组织刷单吵信、制售游戏外挂、出售城市违章建筑、信用卡套现养卡、集合社会车辆从事客运服务等行为,都有作为非法经营处罚的先例,但是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却难以找到刑法学上的依据。劳东燕教授点出,对非法经营罪的辩护,可以从合理界定处罚范围、将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限定于特许经营秩序及其相应的实体性利益,对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的行为类型进行严格的把握,利用同类解释的方法等角度进行。

接着,劳东燕教授从大量实践案例尤其是无罪案例出发,围绕“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等辩护的核心问题,对非法经营罪中的何谓经营行为、何谓“非法”、是否要求具体对应的合法业务、“违反国家规定”与地方细则的关系、何谓“扰乱市场秩序”、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如何界定、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前三项规定适用的问题、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犯罪故意的认定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解析。劳东燕教授指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都需要进一步地考察,判断相关规定究竟是单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存在特定的政策考量,以及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不利于这种政策考量目的的实现,不能将非法经营罪简化成为“违法经营 数额”。这些讲授内容为律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多维度的思考路径。

图:与谈环节
实务碰撞,聚焦刑辩前沿
 
与谈环节,王殿学律师表示听完劳老师的讲解后受益匪浅,劳老师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论述极其系统,逻辑严密,几乎包含了非法经营罪所有可能遇到的问题,是今后律师进行非法经营罪辩护的指南。随后王殿学律师从自身承办的案件出发,对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进行了实务角度的探讨。
 
李齐广律师首先对劳教授的分享进行了高度评价。他表示,劳教授把刑法解释的功能化与实质化相结合,体现了刑法体系的应变性。对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体系性控制,在价值面向上,涉及刑法体系的自主性与应变性的关系处理;在方法论上,涉及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相互制约。体系性思考的基本要求是融贯性,除特定的刑法法条内部需要保持协调外,不同的刑法法条之间也需要达成协调,此外,还要求实现刑法法条与其他法部门的协调。这种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方法,在合目的性的意义上界定与运用刑事政策,是对刑法解释方法的一种全新的探索。同时劳教授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解释也贯彻了这样一种原理,为各位律师提供了一个框架性的思考和指引,相信对各位律师提高业务能力有重要作用。

最后,李律师分享了自己正在承办的案例,对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与辩护做了精彩总结。

 图:刑辩沙龙现场
交流互动,擦出思维火花
 
主讲环节和与谈环节结束后,线上线下的听众也踊跃提问,同劳东燕老师进行了深入交流。
 
在此环节中,针对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的追溯力的问题,劳老师解释道,目前对此问题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可以参照立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二是可以以法律认识错误论处,无论哪一种都可以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除此之外,针对广大实务工作者关心的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和地方细则的关系、平台组织刷单行为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答,在线网友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本期沙龙紧紧围绕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并结合实务案例,围绕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与辩护进行了深入浅出、全面系统的解读和讲授,为在线网友带来一场高水平的学术盛宴。相信在京师刑委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刑辩沙龙分享的一期又一期知识,定能够让更多律师在专业上有所收获,有所成长。

京师刑委会刑辩沙龙第三季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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