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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惩罚人贩极简史||酷刑令人肝颤,为何屡禁不止?

 老刺猬蛋儿 2020-08-15

文||七曰||来自公号“老王撩史”

自秦汉至元明,近两千年间,历代刑律均把使用暴力、欺诈、诱拐等手段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称曰“略人”,将出卖略得人口、用以牟取的行为,称作“略卖人”。

纵观各封建王朝,对略人行为的惩处,狠得真叫人肾疼尿频肝儿颤。

01

据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律》载:

只要发生略人行为,无论出卖与否,一律处以磔(音zhé)刑。

啥叫磔刑?

古代祭祀,裂牲为磔。

《说文解字》云:“磔,辜也。刳鸡胸、腹而张之,令其干枯不收。”

用作残酷肉刑,即割肉离骨,断其肢体,再行割断咽喉。

而对知情收买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者,“黥为城旦舂”。

即于脸蛋挥毫泼墨、欻欻刺字后,男的去筑城,是真修筑城墙,非打麻将;女犯则罚做舂米苦役。

买者后来知情的,同样不惯着你,一并惩处。

此外,《捕律》中还明确规定:凡能告发略人犯罪的,由官府出钱,重赏黄金十两。

十两啊,那可不是小数目。

在整理此文时,老王特意瞄了眼实时金价,我~~去~,早飙破了420元/克大关。

02

及至刘邦称帝,汉承秦制,仍视略卖人为严重侵害社会秩序、须严惩不贷的重罪。

不过,稍有不同的是,若略人没倒卖谋利,而是强娶为妻妾,则被视作危害程度较低,小惩为戒:

“斩左趾以为城旦”。

咔嚓,剁去略人者的左脚脚趾,然后滚去筑城。

脑补一下,如筑城者皆为略人罪囚,一个个蹦蹦跶跶,侧侧歪歪,俨然活跳尸乐园。

03

汉初,孝文窦皇后的幼弟窦广国,字少君,四五岁时便遭不幸,遭拐卖后被倒手了十几家。

曾被卖宜阳,伐木烧炭。一日,山崩突发,漫空飞石。顷刻间,上百人死于非命,唯有窦少君福大命大造化大,侥幸得活。

俗言:大难不死,必有后福,果真不假。

窦少君再度被卖,新主人带他去了长安。

听闻窦皇后乃清河观津(今河北武邑)人,窦少君恍惚记得自己也姓窦,老家也在观津,遂求人代写了寻亲文书。

彼时,尚无亲子鉴定,滴血认亲与滴骨验亲又忒不靠谱。咋认?好在窦少君记起一桩旧事,儿时跟小姐姐采桑,自己爬树不慎跌落,便把此经历当做了相认暗号。

而窦皇后也还记得这个小弟,一番盘问,遂抱头痛哭,姐弟团圆。

见《史记·外戚世家》:

窦皇后兄窦长君,弟曰窦广国,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传十余家,至宜阳,为其主入山作炭,暮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压杀卧者,少君独得脱,不死。自卜数日当为侯,从其家之长安。闻窦皇后新立,家在观津,姓窦氏……

04

自两汉以后,略卖人虽仍属不得赦免的重罪之一,但根据略卖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不再一刀切,统统剁脑瓜没商量。

至唐,《唐律疏议》之《盗律》,对“略人略卖人”又做出明确规定:

“不和为略”,即没有经过双方合意的,就是“略”;10岁以下,即使本人表示愿意,亦属“略”;除直接暴力胁迫外,“设方略”,拘禁人身也属于“略”。

凡略人为奴婢者,处以绞刑;略人作为部曲者,流三千里;

【注:部曲,本为军队编制及私兵之称。《唐律疏议》卷二十二:“部曲、奴婢,是为家仆。”】

略人为妻妾子孙者,处以徒刑三年。

另外,唐律又增加了“和诱”之说。

即以诈欺、哄骗等伎俩,获取对方同意而进行的略人行为,处刑相应减轻,“和同相卖为奴婢”,流二千里;未出售的,再减一等为徒刑三年。

05

对略人略卖人的处罚,唐律法则详尽,故被后世长期沿用。

不过,对涉案被害人数,唐律未做特别规定。及至元代,方进一步完善。

据《元史·刑法志》载:

凡“略卖良人为奴婢”者,处杖一百零七下,流放边远地区;

为啥是107下,而非106,也非108,老王没少查阅资料,均未找到缘由。

若略卖二人以上为奴婢者,直接咔嚓,脑袋搬家;

略卖人为自己的妻妾子孙者,处杖一百零七下,徒三年。

此外,元法典还鼓励相互告发。对略卖人罪行,告一个,赏钱三十贯;告十个,三百贯;告一百个,一千个,发财咯。

但这笔赏钱,羊毛出在羊身上,官府一分不出,皆从抄没罪囚财产中支出。

如果略卖人者没有财产,那就由买方掏钱儿。

06

略人卖为奴婢者,不分首犯、从犯,皆处杖一百,流三千里;

略人为妻妾子孙的,处杖一百,徒三年;

若采用收养、过房之类名义,转卖良家子女者,罪同略卖人罪……

这是《大明律·刑律·盗贼》中的规定。

明朝之前法典,皆将奴婢视同“资财”、“畜产”,等同牛马,由此来规定略卖、和诱他人奴婢的罪名。但明律去掉了这般定义,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比略卖、和诱良人减罪一等。

放牛娃兼小和尚出身的太祖朱元璋,对略卖罪行的处罚用刑至狠: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略卖良人子女,无论卖出与否,涉案者皆发边充军;

若略卖三人以上、或再犯此罪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后,发极边永远充军,世代于当地为军户。

好大一个“呼啦圈”,不把shi给压得喷出来才怪。

若敢将内陆人口略卖至境外,当处绞刑,让你“蛇头”秒变无头。

对待人贩,就该这么整。

千万甭客气。

07

满清入关,一点原创精神都没有,直接全盘继承明律。

等到康熙继位,颇觉不好意思,遂组织专家细化条款,变略人略卖人为“诱拐”、“拐带”等罪名。

诱拐妇女儿童者,斩:

无论是将被害人作为奴婢,还是妻妾子孙,无论被害人是奴婢还是良民,无论成交与否,首犯皆处绞监候,从犯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使用邪术迷拐儿童者,首犯绞立决,从犯发极边四千里充军;

若将诱拐的妇女儿童“开窑”(开设妓院)者,无论妇女儿童是良民还是奴婢,首犯皆处斩立决,从犯流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

08

堪称讽刺的是,雍正三年,朝廷颁下一道条例。

大意是说:

外省民人于贵州收买“穷民子女”,只需经当地“官媒”在契约上盖印证明,一次购买不超四五人的,即可带往外省。

敢情,雍正才是大清王朝的“非常人贩”。

此令既出,贩人者众。

眼瞅要乱套,胡乱贩人,草菅人命,朝廷又屡屡立法:

如当地有诱拐本地儿童,暗中售卖外地民人者,按照诱拐条例处刑;

专门结伙“指引捆拐、藏匿递卖”者,按“开窑例”处刑,首犯斩立决,从犯充军;

若通过杀伤劫夺苗族妇女子女进行贩卖者,无论出境与否,已卖未卖,不分首从,全部枭首示众。

脑瓜子高升,挂城门杆上了。

09

从秦汉酷刑严禁,至唐宋元明酌情量判,再到清朝科以重刑,对古代人贩的惩处,基本走过了一个“马鞍形”。

1904年9月,清末重臣,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周馥,上《禁革买卖人口折》,陈表废除人口买卖。

同年,修律大臣沈家本,又上《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律议》。

经数年激烈讨论,1910年,再度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终于明确禁止人口买卖。

10

然而,放眼历朝历代,

无论如何严惩重责,剁脚趾也罢,砍脑袋也罢,磔刑绞肉馅也罢,略人贩人等罪恶行径层出不穷。

为啥酷刑峻法,却难禁绝?

思忖之中,老王想起了一句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而于人,会不会是——

没有买方市场,卖方恶行自会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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