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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屈家岭文化的社会性质

 鄂中京山 2020-08-15

屈家岭文化是以彩绘蛋壳陶器和彩绘陶纺轮为主要特征的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它自1954年在湖北省京山县屈家岭发现后,经过三十多年的调查、发掘以及综合研究,它的性质、内涵及范围已逐步澄清。截止目前,属于屈家岭类型的遗址约数十处,主要分布在鄂西和豫西南的半山区丘陵地带的河流沿岸和湖泊周围。已经发掘的有湖北的京山屈家岭①、郧县青龙泉②、枝江关庙山③、京山朱家咀④、河南淅川下王冈⑤、淅川黄棣树⑥、淅川下集⑦、镇平赵湾⑧、信阳市阳山⑨、唐河茅草寺⑩等十余处。 

由于鄂西、豫西南一带位居屈家岭文化分布区的西北部,容易与黄河流域诸文化相互交往,所以在这个地区的一些新石器时代遗址内,常有南北几种类型的文化叠压的现象。如郧县青龙泉、淅川的黄树、下王冈、下集等遗址的下层全为仰韶文化,中层为屈家岭文化,上层为龙山文化。这种叠压现象,意味着这四个地方,仰韶文化的氏族曾先在这里居住,后又成为屈家岭文化的氏族活动地点,最后为龙山文化的氏族居住地。根据碳十四测定的数据,郧县青龙泉屈家岭文化距今约5000年⑪,淅川黄树屈家岭文化距今约4700年⑫。上述材料表明屈家岭文化的年代距今约4700一5000年。

一、屈家岭氏族的住地

屈家岭氏族遗址多在丘陵地带的河流沿岸和湖泊周围,这些地方倚山傍水,土地肥沃,宜于种植作物。其所以选择在这些地方,应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若对上述这些遗址的地形仔细分析,可总结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两河交汇处的冲积地区。如淅川黄楝树遗址在丹江和黄岭河的交汇处且向西倾斜的台地上,东靠高约50米的黄土冈,西越黄岭河为海拔1010米的秦岭余脉,北约4公里处为滔滔东流的丹江。京山屈家岭遗址的地理环境略与黄树遗址相似,位于鄂中大洪山南麓的丘陵地带,东有青木垱河,西有青木河,两河在遗址南面汇合。第二种类型为河旁的台地。如淅川下王冈遗址,位于下王冈村北面的红石冈上,丹江环绕村的西、北、东三面向东流去,形成北高南低的半岛状土冈,文化遗址分布在冈的北部和中部。郧县青龙泉遗址在该县城东5公里汉水北岸五钱山南麓的缓坡台地上。淅川下集遗址位于老灌河东岸,西临老灌河,东靠红胶泥土岭。信阳市阳山遗址,位于信阳市北郊阳山西侧的淤积台地上,西隔时令河与虎头山相对望,附近沼泽密布,水源丰富。第三种类型为湖泊交织的平原。如关庙山遗址,位于湖北枝江县东北11 .5公里的平原上,附近沼泽连绵,有陶家湖、太平湖、东湖等。遗址高出周围水田1.5一4米。上述三种类型的居住地,都为新石器时代晚期屈家岭氏族的人们种植谷物和捕捉鱼虾创造了优越的条件。 

就农业种植论,上述遗址皆为冲积台地,土壤松虚,水源充沛,宜于种植水稻。因之,水稻作物能在屈家岭氏族居住区域得到广泛的种植。京山屈家岭、郧县青龙泉以及淅川黄树遗址内都有水稻的遗存。如这些遗址的烧土块上都有密集的稻壳和茎叶的痕迹。它是拌在粘土内垒筑墙壁用的。另在青龙泉氏族房子墙壁的内外,涂一层厚0.01一0.03米的细泥,细泥中也拌有稻壳和茎叶。更为突出的是在黄树遗址屈家岭期F11的前室火塘旁边的陶钵内,盛放着稻粒,这是屈家岭期人们食用水稻的实证,以上资料表明,南起鄂中京山屈家岭,北至豫西南的淅川黄树,西自鄂西青龙泉,东抵豫南信阳阳山,在这块纵横约300公里的屈家岭人们活动的区域内,广泛地种植和食用着水稻。并以其茎叶和壳皮作为建筑材料,所以有人认为“屈家岭文化”的人们,是以种植水稻为主要农作物的氏族,是较为合适的⑬。这些稻粒和壳经过农业专家鉴定,全为粳稻,它适宜于种植在海拔50—100米的丘陵地带。 

由于有了高度发达的水稻种植业,饲养家畜得到可靠的基础。因之,在屈家岭氏族活动的区域内,经常发现完整的猪、狗骨骼以及泥塑陶鸡等。值得提出的是,在黄树遗址M11和W21合葬墓中的陶罐下面埋有一猪头骨。它的发现,或可说明屈家岭氏族的人们如同山东大汶口文化墓葬的葬俗那样,也以猪头的数量作为衡量死者生前财产多寡的标志。 

再就渔猎业论,屈家岭氏族人们的住地,一面滨临江河和湖泊,同时又分别与湖北的大洪山、五钱山,河南的秦岭东麓的深山密林相距不远,但在遗址中却很少见到猛禽、巨兽的遗骸,这些迹象或可说明,他们前往深山密林,猎取野兽的机会不多,在生活中不占主要地位;恰恰相反,在遗址中出土有较多的鱼钩、网坠、石矛等。这些工具的发现,证明捞取水产,如鱼、虾之类在他们的生活中占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营建房屋和院落 

屈家岭氏族的人们已能熟练的掌握建房技术。在他们的住地盖起各类方形或长方形的房屋。根据考古资料得知,黄树遗址发现房子25座,青龙泉遗址4座,屈家岭遗址有2个长方形烧土台遗迹,关庙山仅见残破的烧土面。其中以黄树和青龙泉的保存较好。

 (一)建房方法 

屈家岭氏族营建的房子,全系地上建筑。房分单间和双间两种。其建筑程序可概括为下列几个步骤:即平地、挖基、立柱、筑墙、架椽、缮顶、铺筑屋面及修建房门等。 

平地和挖基:建房之前,先平整地面,再开挖基槽。黄树基槽的挖法有两种:1.依照房屋的四壁向下挖出与墙壁同宽且有一定深度的基槽。2.根据房屋面积的大小,挖出与其相同的长方形房基。青龙泉单间房采用第一种方法。 

立柱:黄树房子的基槽挖成后,再在紧靠墙壁的周围和屋内陆面上分别挖出柱洞或设置柱础。墙壁上柱洞的位置,略与墙壁位在一条直线上。就现存诸房的完整或残缺情况看,其柱洞的数量,双房间的多的为35个,少的5个,一般为5一14个;单间房的多的为20个,少的1个,一般为3一5个。柱洞的间距不等,大小也不一致,其结构也有差异。如有的柱洞为直壁、圆底,里面存有朽柱痕:有的洞底垫以烧土块、陶片和鹅卵石;有的在柱的周围填以烧土块或涂以细泥。柱础的形制和柱洞不同;它是设在屋内陆面上的土柱。柱的数量和位置;是根据支撑屋顶的需要而定。其形制有:1.在挖筑房子基槽时,就在槽底留一圆窝,等木柱立妥后,再于柱的周围涂糊草泥。2.在屋面铺成后,再堆筑出圆形柱础,并在其上树立木柱。青龙泉房内柱子和黄树的稍有不同,如青龙泉F6双间房的南、北两房内陆面上,各有柱洞3个,并排列在一直线上,从其位置推知,它是用以支撑屋顶的。在墙壁上没挖柱洞而在青龙泉F1单间房的南、北、西墙上有柱洞30多个,惟东壁和居住面上不见柱洞。 

筑墙:墙壁都是用枯土拌烧土块堆筑成的不过,青龙泉房子墙壁的内外,皆涂抹 一层厚0.01一0.03米拌有谷壳和茎叶的细泥,黄树部分房子墙壁中间夹立着木柱和竹竿。以这些木柱和竹竿结成栏架,作为墙骨,再于其内外两面涂糊草泥,筑成所谓“木骨泥墙”另在黄树F14单间房的西壁保留着细木棍和竹竿的遗迹。 

架椽和缮顶:架椽和缮顶的遗迹很少见到,仅在黄树F11房子西室的地面上残存着3根烧毁的圆木遗迹。其中最大的一根长1.04、径0.08米。根据这些遗迹推知,它可能是柱、椽类的构件。至于柱、椽的架设方法,依据柱洞的位置和椽的长度推断,椽的仁端可能搭着柱顶,下端骑于墙上,略呈斜坡状,藉以承托着屋顶的草类覆盖物。惜这些覆盖物已化为乌有。

铺筑尾面:房子结顶后,便铺筑居住面。首先在基槽内铺垫黄砂土,并层层夯砸,待至与屋外地面平齐后,再涂抹白灰面。白灰面的层次,多少不等,一般1一3层。由于长期使用,地面残破,曾经多次修补。白灰面的位置,除屋面和墙壁脚上外,还有涂在火塘、门槛、柱础以及门外的地坪上的。青龙泉房内的居住面是一薄层细泥涂糊成的,坚硬程度也不一致。 

修建房门:黄树的25座房子的门,多已无迹,仅就现存的F7、F11、F28和F33来看,它们的位置不同,名称也有区别。在四壁上的可称房门。在隔墙上的暂称为过门。前者可以通往屋外,后者仅能来往于两室之间。这类通往屋外的房门,大体有三个方向:即向西北、西南和东北。F7为一坐落在北排的双间房,有房门二个,过门一个,其中二门向西北,一门向东北。F28为一单间房,位于庭院的中南部,有一朝向东北的房门。这些房门和过门宽在0.60一0.90米之间,是在建筑墙壁时就留出缺口,并在多数缺口的中部,设置门槛。另外,也有将门槛设在门内的。青龙泉F6双间房有二个房门和一个过门,南室房门设在东墙的北部,北室房门开在东墙的南部。它们的入口处,都设有一道门槛。门宽0.95一1 .2米。隔墙的东段有一宽不到1米的过门。

 (二)房内设施和遗物 

屈家岭氏族的房子内部,设施简单,仅有火塘、土台等。并在房内个别地面上遗留着当时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器。 

火塘:是保存火种和炊煮饭食的地方。黄树的火塘,一般的为一室一塘,但也有一室设置三塘的(如F8西室)。火塘有圆、半圆、椭圆、方、近方和不规则形等种。长宽约在0.41一1.04米,多建在室内房角处。其结构有三种:1.在铺垫黄砂土时,即开始建筑。如黄树F25单间房的火塘,建在房内东北隅。火塘由三层构成,下法是10厘米厚的红烧土层,中层为5厘来厚的小石子层,上层为4厘米厚的粘土层。这三层堆积,在屋面上经过火烧后,成为近方形(0.70火0.80米)的火塘。塘内堆积有草木灰烬。2.在屋内陆面铺成后,于房子的墙角处建筑火塘,并用草泥糊出火塘的边沿,最后再涂抹白灰面二如黄树F11双间房的西间内的火塘就是这样建造的。3.在屋内陆面的墙角或中部就地生火,由于生火的时间过长,地面被烧裂,并呈现蓝黑色。如黄树F12双间房的东西两间的火塘属于此类。在烧黑的地面上残存着草木灰。 

土台:是室内放置器物的烧土台,台呈方形或长方形,并略高出屋面。这类土台常见于青龙泉的房子内。如青龙泉F6双间房北室的中北部筑一高出居住面的长方烧土台 (1·40x0.80米),南室居住面的中南部另有一长方形烧上凹面,尺寸与北室土台略同,凹面略低于居住面,其上遗留有陶鼎等器物。这类土台和凹面的用途,可能为放置器具或进餐时作为台桌用的。在上述土台南边和凹面北边的居住面上,各埋置陶罐1个。从罐内装有草木灰判断,其用途略同于黄树的火塘。青龙泉F1单间房的西北隅设置一个不到1米见方的土台,台的附近有陶豆、陶罐等残片。在黄树的房子内,也有设置土台的现象。如F9双间房东室西南隅火塘边靠近西墙和南墙的地方,建有一个高出屋内陆面0.06米和长宽为0.14米见方的烧土台。台面平整,并涂有白灰。其用途应与青龙泉的相同。 

房内遗物:屈家岭氏族居住的个别房内陆面上,遗留着器物。它们放置的地点,有些是经过后人(指非房主)移动,但也有少数遗物由于特殊原因,而保留着原来的位置。如前述青龙泉F6双间房的北室土台南边和南室凹面的北部居住面上,分别埋一陶罐,并在隔墙两侧的中部皆存有竹编物的印痕另在居住面上散见有鼎、瓮、罐、盆、钵、豆等陶器20多件,以及一些石斧、石锛、陶纺轮、象牙梳子等等。又如黄棣树F11双间房,其西室中部残存着3根烧毁的柱椽,成堆烧焦的竹片,2件烧黑的骨链,烧裂的石器,烧碎的陶器,甚至两室的白灰地面也被烧得龟裂松碎。这些情况表明,该房曾经历了一场火灾,房主仓惶逃走,房子及里面的器物被烧毁。据发掘时统计,两室的地面上遗存有较完整的陶、石、骨、蚌器70余种。除零散分布者外,集中堆放的有五组:一组6件,在西室西北隅,,计陶罐3件,彩陶壶、陶瓮、陶豆各1件。二组5件,在西室火塘的北面,计陶鼎(带盖)、陶碗、陶钵(内盛稻粒)、彩陶壶、陶杯各l件。三组7件,在东室西北隅,计石镰、陶纺轮、石球各1件,陶豆、陶杯各2件以及竹片等。四组5件,在东室的东南隅,计陶杯3件,陶器盖、骨针各1件。五组3件,在东室东北隅火塘的南侧,有陶碗、陶豆等。由上述五组器物的分布及种类可归纳出以下几点:1.火塘附近放置着炊食用具,如陶鼎、碗、钵、杯、壶、豆以及稻粒等,这表明火塘是氏族成员炊食、取暖的地方;2.房角处是放置其他生活器皿的地方,如陶罐、壶、瓮、纺轮和石球、骨针;3.就室别来看,前室(西室)器物全为生活用器,而后室(东室)器物除生活用器外,生产工具约占一半以上这种现象或可说明,住在前室者为一般氏族成员,住在后室的为从事生产的主要劳动者,其中有以纺织、缝纫为业的妇女成员。因之,他(她)们享受着较优厚的生活待遇,被分配在较为安静的后室内,而不是来回通过的前室。

(三)房子的布局一一排房和院落 

屈家岭的氏族成员们,不仅有能力建造各类单间和双间房,而且能将这些房子规划在恰当的位置上。以郧县青龙泉来看,它是先建一座双间式的大型房子,尔后,再建三座单间式的小房,这三座小房由南向北依次排列,大房呈长方形,南北长约14、东西宽约5.6米。中间由一道隔墙把该房分为南北两室。门口偏向东北,方向75°。两室的房门都开在东边隔墙的南段有一过门,为沟通两室的通道。F1小房也为长方形,东西长4.2、南北宽2.3一2.64米。房门向东,屋内陆面平整,并涂糊一层细泥。另外,在F1和F2之间的地面上,还残存着成堆的石斧、石锛和一些鹿角。据发掘者称,它可能是制造工具的作坊。 

树的25座房子组成一座长方形的院子。虽然院子的西部和南部被晚期的雨水冲毁,但院子的北排和东排围房以及其院子的东北角和东南角犹存,尚可窥出院于的粗略轮廓。该院为西北东南向,长13 .7、宽约11·5米。院内陆面平整,土质坚硬,并稍向西倾斜。北排有围房5座,位于由西北向东南的直线上,依次编号为F26、F7、F11、F19和F10。东排有围房17座,位于由东北向西南的直线上,依次编号为F23、F22、F24、F25、F9、F12、F16、F30、F33、F14、F8、F20、F21、F15、F13、F17和F27。北、东两排围房以直角相衔接,组成院子的东北角。另在东排围房的西南端南侧,有F31和F18分别伸向院内,构成院子东排围房西南端内侧的1号和2号拐角。至于这两座拐角房南边的其他围房(即庭院南排围房),由于坐落在院子西侧的斜坡上,经历长期雨水和人为的破坏,只剩一层不到0.20米厚的灰土和烧士块,围房的轮廓已无迹可寻。此外,另有一座F28孤立的建筑在院子中部的偏南处,门向东北。从F28的独居院内西南部,门向广阔的院子等布局特点看,房主的身份较高,它可能为氏族首领的住处或召开氏族会议的场所。两排围房的布局谨严,房与房之间甚为紧密。除因房子使用的时间较长,曾经多次修建或改建,存在着房基的相互打破和叠压关系外,各幢房的间隔在0.30一1.20米之间。这种现象,反映出这个氏族成员在他(她)们的住地采取相聚而居的较为安全的措施。 

树的房子分单间和双间两种。单间房的面积约为7平方米。估计可容5一7人。双间房每间面积约12平方米,若按每间6一11人计,两间可住十多人。房屋的建筑是与当时氏族组织相适应的,那么,这些房内的成员间的关系如何呢?依有关资料推断,每间房的居住者,应为一血缘关系较密切的人。双间房内居住的十多人的关系都较为复杂,但其血缘关系也是较密切的。如F11双间房,前室有二个房门通往室外,后室仅有一过门与前室相通,而且,前室全为生活器皿,后室除生活器皿外,其生产工具约占一半。就这些事实,使我们初步推断后室的成员应是青壮年劳动者,尤其是从事纺织和农业的青壮年。这个推断是否可靠,还有待于将来有更多的资料证实。试想这二十多幢房内分别住着血缘关系较密切的人,并组成了上百人的黄树氏族。这个氏族是当时从事生产、生活的战斗集体。在这个集体内部有着明确的分工,有的从事渔猎、有的种水稻、有的搞纺织等等。从事着共同劳动共同享用的生产活动。居住在院子中南部的那位房主,应是他们的首领,宽敞的院子应是他们集会的场所。

三、墓葬中所反映的几个问题 

考古资料证明,屈家岭文化稍早于龙山文化,并在一些器物的形制以及房屋的结构、建筑技术方面都有着先后承袭因素。据碳十四测定郧县青龙泉遗址屈家岭文化的年代,约距今5000年,淅川黄树遗址屈家岭文化的年代距今4700年,这些数据皆早于龙山文化的年代。 

学术界普遍认为龙山时期是我国历史大转变的关键时期,冶铜技术开始出现,农业得到相应发展,私有制初具萌芽,阶级分化现象产生,国家机构形成等等,是促使大转变的主要因素。而早于龙山时期的屈家岭文化氏族的社会情况也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墓葬在考古学领域中是探讨社会性质的重要依据。就已发表的材料观察,屈家岭氏族没有集中的墓地,墓葬数量较少,它们都是零散的分布在住地的周围。据现有考古材料初步统计,成人墓20座,瓮棺葬31座。其中包括淅川黄树成人墓18座,瓮棺葬20座;下王冈瓮棺葬2座;湖北青龙泉成人墓2座,瓮棺葬4座;关庙山二期瓮棺葬5座。 

上述20座成人墓全为单人葬。除黄树有一墓为仰身屈肢和另一墓为俯身外,其余各墓都是仰身直肢葬。墓葬的特点是墓室狭窄(在0.36一0.50米左右)仅能容身,不见棺木痕迹甚至个别骨架被抛掷于地层中。如黄树M10为俯身直肢,残存下肢,但不见头骨和脚骨;M13为仰身直肢,因位于灰层中,且墓边不清,这些现象是否蕴育着奴隶社会早期的随意杀害奴隶,并随意抛掷尸体的因素是值得重视的。这些成人墓的随葬品甚少,除l座墓稍多外,另外几座墓仅随葬有1一2件器物。另有1座随葬着较多的装饰品。如黄树M12有l陶罐,M20有1石镯,M22有1陶鼎和1石饰。从而,不难看出死者生前的生活相当拮据,因而导致死后的随葬品相当贫乏。但在他们之间仍存在着一些贫富悬殊的现象。如M15墓主的耳侧分别悬挂着用石珠、陶环穿成的耳环,胸前佩带着石珠。这或可表明由于氏族成员身份的不同,在财富的分配上也存在着某些不均的情形。 

树的三座成人和瓮棺合葬墓(M11与W21、M15与W24、M23与W35)引人注目。这三座成人墓均为仰身直肢单人葬,其腰下的瓮棺皆以陶罐为葬具。所不同的是M15墓主享有耳环和串珠,这些饰品显示出墓主的特殊身份。由此证明耳环的使用,在我国已有4700余年的历史。M11下面的w21葬具下殉葬一完整的猪头。这种以猪头为葬品的葬俗,见于早于屈家岭文化的山东大汶口文化的墓葬中⑭。山东大汶口的133座墓葬中,葬猪头的占43座。猪头的数量多少不等,其中葬1个猪头的20座,2个的10座,3个的6座,4个的2座,5个的4座,14个的1座。猪头多放在墓主的脚下。它和上述黄树W21下的猪头位置虽不尽相同,但可说明屈家岭文化受了一些大汶口文化的影响。M23与W35合葬的形制较为简单,仅在成人墓的腰下置一瓮棺。上述三座葬有瓮棺的成人墓,为屈家岭氏族单人葬墓群中特有的合葬墓。经鉴定M15墓主为女性,故推断其余二座墓内的成人亦应为女性。由于其母分娩难产,招致母子双亡,念其不忍母子分离,遂将两者合葬一处。

注释:

①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京山屈家岭》,科学出版社,1965年版。 ② 长办文物考古队直属工作队:《一九五八至一九六一年湖北郧县和均县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10期。 ③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队《湖北枝江关庙山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1年4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队《湖北枝江关庙山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1983年1期。 ④ 湖北省文管会《湖北京山朱家咀新石器遗址第一次发掘》,《考古》1964年5期。 ⑤ 河南省博物馆、长办考古队河南分队《河南淅川下王冈遗址的试掘》,《文物》1972年10期。 ⑥ 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考古队河南分队《河南淅川黄楝树遗址发掘报告》,《华夏考古》1990年3期。 ⑦ 长办考古队河南分队《淅川下集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9年1期。 ⑧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镇平赵湾新石器时代遗址的发掘》,《考古》1962年1期。 ⑨ 河南省文物工作队信阳发掘小组《河南信阳市阳山新石器时代遗址试掘记》,《文物参考资料》1955年8期。 ⑩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唐河茅草寺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65年1期。 (11)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考古学中碳十四年代数据集1965-1981) 第89页,ZK 430郧县青龙泉(木炭)第二号柱洞(屈家岭晚),4500±200(2550BC)、4370±200(2420BC)、5020±235(3070BC)。文物出版社,1983年3月。 (12) 同注(11) 第72页,ZK91淅川黄楝树(木炭)F11房基内,属第二层(屈家岭),4220±95(2270BC)、4100±95(2150BC)、4680±145(2730BC)。 (13) 王劲《江汉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总述》,《江汉考古》1980年1期。 (14) 山东省文管处《大汶口》,文物出版社,19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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