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 司法克制:将国家制定法作为司法的根据,"法官是制定法的奴仆",不允许"法官造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具有"司法克制"的风格,这与中国古代法家的司法风格近似(法家提倡"缘法治狱"、儒家注重"情理法兼顾")。 司法能动:"法官是法律的主人",允许"法官造法",法官在法律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判例法系国家形成了"司法能动"的风格。 现代中国应坚持"司法克制"前提下的"司法能动"。即司法能动是司法克制前提下的能动,不是盲动妄动;司法克制又包容了司法能动的合理空间,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僵化固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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