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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拆迁,590号令强调9大补偿硬规,不能侵害与牺牲百姓利益

 新用户65116078 2020-08-15

国务院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详细阐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关于“如何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这一问题,590号令强调9条基本补偿规定。当遭遇一些不公平的对待时,这些规定或者说原则也能为广大被拆迁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参考意义。下面就为大家具体讲一讲这9大硬规。

关于征地拆迁,590号令强调9大补偿硬规,不能侵害与牺牲百姓利益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如果说是经营性用房,那么补偿中需要包含有上述规定的第(三)项。而补助和奖励则的获得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关于奖励这点大家要警惕“高奖励陷阱”,接受奖励的前提必须是合理的房屋补偿、合理的补偿方案。所有这些内容加起来,就是被拆迁人所能获得的全部补偿。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其实也就是法定的评估时点。二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确立了“市场比较法”这一评估方法在房屋价值评估中的适用,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法进行评估确定,要确保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不得存在恶意压价的情况。

普通老百姓要明白,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来计算,即房屋周边相邻的房屋价值多少就得补偿多少,不能差距过大。如果周边房价已经特别高了,但拆迁方给的补偿却根本不够被拆迁人在临近地段买一套房子,不能保证被拆迁人拆迁后“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有改善”,那么这个补偿其实是低于法律规定的,是违法的。“市场比较法这一评估方法的确立无疑有益于确保被拆迁人获取真正公平、合理的补偿。

关于征地拆迁,590号令强调9大补偿硬规,不能侵害与牺牲百姓利益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项重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对评估的两项直接救济方式,是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从上述这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来,在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等方面,法律都是对被拆迁人做了保障的。实践中存在一些由拆迁方直接指定评估机构的做法,容易造成对评估结果的恶意低估。

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选择权必须依法得到满足,拆迁方不能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使得被拆迁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拆迁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一种保障。实践中一些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作出口头协议,且口头协议上尽量夸张补偿以引诱被拆迁人,这种做法是完全没有保障的,到最后真正的补偿却与最初的承诺完全不同,甚至拆迁方完全不履行协议等都有可能。大众有必要知道这样的口头协议根本没有任何效力,而应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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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法律规定,签约期限达不成协议的,一样可以获得相应的合理合法补偿,所以实践中拆迁方那种“不签约就没补偿或少补偿”的说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里还要提醒一下,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不能同时存在,即签订了补偿协议就不会有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是在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

七、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在被征收人未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不得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

八、禁止暴力逼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暴力或者软暴力逼拆都是违法的,被拆迁人遇到任何形式违法逼签行为,都可以并且应该要去走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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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规明确了“行政机关自行强拆”的违法性,限定了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所以实践中如果没有经过法院裁定,行政机关便直接进行强拆,这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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