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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平台】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开票及适用税率问题 2020.8.6 | 大力税手 ...

 刘刘4615 2020-08-16

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开票及适用税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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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税务

【云南税务】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留言时间:2020-08-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6e41eb05bcf435ba1fa1cca29c2411a

老师,请问一下:销售已使用并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能开专票吗,税率是多少?

注: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买单位也是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因此,您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并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3%。

山西税务

【山西税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留言时间:2019-10-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45bffb4379e4c55a2330fce214199c3

1、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17.12购买车辆,2019.7已抵扣,2019.10销售,交增值税是按17%交还是按13%交?

2、填写申报表时在哪里填写?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留言时间:2019-05-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56ec5560f1046c39547123841de0053

尊敬的税官,你好。我司是自贸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企业。现拟销售2009年购买的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请问,该业务是否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若是,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谢谢。 

厦门市税务局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你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办理资料:

1.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纸质版)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纸质版原件一份)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广东税务

【广东税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怎么缴纳增值税?怎么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19-09-10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怎么缴纳增值税?怎么开具发票?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司则可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另外,如一般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需办理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进行办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湖南税务

【湖南税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留言时间:2019-09-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7eadb5ffc0248dbaf8af5236700bc33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现需要将2年前购买的小汽车转让给一个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3%的专用发票,并按照2%申报(是否需要备案),还是直接按照13%的税率直接开具专用发票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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