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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生儿子允许妻子与他人同居,生下女儿却反悔不养,如何评价

 小天使_ag 2020-08-17


重男轻女,这四个字我们经常听说,甚至在现在的日常生活中,重男轻女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家庭觉得女儿是要嫁进别人家的,儿子才是自己家的,所以都想要个儿子。因此,当很多家庭生出来的是女孩的时候,都想要一生再生,就想要生个儿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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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其实生男孩还是女孩并不是谁能轻易决定的,一些家庭因为生不出男孩,便想尽各种办法,比如说,标题所说的借精生子,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例。

李某和罗某都生活在农村,并且是一个村的,一个在村头,一个在村中间的集市边上。两人到现在还没结婚,也没有任何的婚恋关系。这一年2011年,李某家的父母开始催婚了,李某的母亲找了村里的媒婆。

这天,经过媒婆介绍后,李某和罗某正式认识,不久二人便确定了关系。之后,两人便结为了夫妻,婚后,两人感情很好,不久便生了一个女儿,生活得很和睦和平淡。

可是,李某还想要罗某再生个孩子,就这样,两人又生了一个女儿。可是,这样,李某还是不能满足,他越来越想要有个儿子,可是他因实施了结扎手术且复通无望。

于是,他便只得和妻子说想要个儿子。他说让妻子和邻村的男子同居,只要生下儿子,什么都可以不计较。

于是,2014年到 2017年,李某允许了妻子和他人同居、并且生子,而之后,李某却一直以父亲的名义为后来出生的孩子办理出生证、购买奶粉,做一个合格称职的好爸爸。然而到了2018年,罗某还是和他人连续生育了两个女儿。

此时,李某觉得生儿子已经没有希望了,便放弃了,从此便开始拒绝了抚养罗某生育的两个女儿,罗某无可奈何,只能带着两个女儿四处流浪。最终,罗某诉到了法院,要求和李某离婚。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有的人觉得这不是非婚生吗?罗某和他人所生的两个孩子,与孩子的生父之间为非婚生子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双方一旦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上述案例中,罗某和他人所生的两个女孩从法律上来说,和李某毫无关系。

除非李某同意并与两个孩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了父母的义务,形成了断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才能发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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