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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 防不胜防?帮你认清房产中介的诈骗套路

 恬淡闲适 2020-08-19
案件聚焦 | 防不胜防?帮你认清房产中介的诈骗套路

2020年8月1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在房产中介行业内,通过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虚假交易等方式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吴甲、李某某、贾某某、汪某某、周某、吴某乙等6人一审以诈骗罪定罪,其中:

● 被告人吴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二十万元;

● 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二十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二十二万元;

● 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六万元;

● 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六万元;

● 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 被告人吴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案情回放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甲经营佳丰地产、被告人李某某经营壹丰公司期间,伙同员工被告人贾某某、汪某某、周某、吴某乙等人,采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犯罪手法,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形成恶势力。让我们一起擦亮眼睛,甄别吴甲、李某某一伙的犯罪套路吧。

案件聚焦 | 防不胜防?帮你认清房产中介的诈骗套路

01、徐某借款遭遇“砍头息”

2011年10月,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吴甲委托办理其名下房屋使用权转产权后申请银行贷款事宜,约定手续费9万元。同日,徐某向吴甲借款3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从吴甲处得款2万余元。后吴甲指使员工向徐某转账6万元,随即全额取现。

02、陌生的小陈成为全委受托人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吴甲将徐某房屋性质变更为产权房。2011年12月30日,吴甲又指使员工小陈带徐某办理全委托公证,将办理徐某房屋出售所需事宜全权委托给小陈,小陈成为全委受托人。

03、虚高流水垒高债务

2012年1月1日,因徐某无法按时还款,被告人吴甲让徐某出具两张15万元的借条,并由被告人贾某某将徐某带至银行,将吴甲事先准备的30万元经贾某某账户转至徐某账户,再转回吴甲账户。

04、黑手伸向徐某的住房

2012年4月,经多次催债,徐某仍无力还款,被告人吴甲遂同意徐某向他人借款14万元平账。随后,吴甲联系壹丰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某并指使被告人周某将徐某房屋的全委公证书交给李某某。同月17日,李某某指使员工被告人吴某某成为徐某房屋的全委受托人,并安排被告人汪某某将其事先准备的18万元经汪某某账户转至徐某账户,让徐某当场全部取现交还,其中14万元现金由周某交给吴甲。

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吴某乙以全委受托人身份,在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某某安排的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标明房屋交易价为78万元。同年9月20日,吴甲、李某某分别出资35万元40万元存入小王银行账户,后转入吴某乙银行账户,吴某乙分别于当日、次日将其中的35万元20万元转账给被告人贾某某、汪某某,再由贾某某、汪某某、吴某乙全部取现后交还吴甲、李某某,制造小王向吴某乙交付75万元房款的虚假银行流水,后上述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小王。

2012年12月29日,李某某指使小王将涉案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沈某、刘某夫妇。

自2011年以来,吴甲、李某某一伙采用各式套路,诈骗包括徐某在内的4名被害人160余万元。

以案说法

被告人吴甲、李某某、贾某某、汪某某、周某、吴某乙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甲、李某某纠集被告人贾某某、汪某某、周某、吴某乙在房产中介行业内,通过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虚假交易等方式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及退赃数额等情况,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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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文字: 蒋丽

图片:沈建峰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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