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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板说税】第159问:有哪些情形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与老板说税 2020-08-19
第159问 

有哪些情形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以继承或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五)个人之间互换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投资主体存续的企业合并,房地产转移,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投资主体存续的企业分立,房地产转移,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改制重组时,发生房地产投资转移,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政策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

  • 《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 《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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