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答: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以继承或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五)个人之间互换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投资主体存续的企业合并,房地产转移,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投资主体存续的企业分立,房地产转移,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改制重组时,发生房地产投资转移,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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