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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板说税】第194问:新办的公司是否不用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与老板说税 2020-08-19
第194问 

新办的公司是否不用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答:不是的,从2018年4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将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都将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另外,从2018年4月1日起,以前《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政策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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