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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必学系列④ | 非典型担保的重要内容

 zjshzq 2020-08-20

《民法典》的制定出台,

无疑是2020年法考的重中之重!

无论是常规考点还是全新规定!

你都需要了然于心!

接下来,

快速学习回顾!

注意啦

01




让与担保



(一)概念  


 (1)概念  

让与担保(又称“担保性所有权让与”),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物(一般为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同时,因为债权人移转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所以,一般而言,并不向债权人移转物的直接占有,而是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使债权人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担保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仍直接占有该物。

 (2)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  

若持“刚性的”物权法定主义,所谓物权法定中的法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则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 

若持“物权法定缓和主义”,所谓物权法的法,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还包括习惯法。

在我国长期经济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承认让与担保物权的习惯法,故让与担保不违反物权 法定。

为了克服融资难,融资贵之问题,同时本着务实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九民纪要》第 71 条采“物权法定缓和说”。让与担保,若已经以法定方式完成财产权变动的公示(动产已交付债 权人;不动产已为债权人办理过户登记),自公示完成时,发生物权效力。

(二)让与担保的效力《九民纪要》第71条 


 (1)法条  

《九民纪要》第71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 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九民纪要》第71条第二款:“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 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2)构成要件  

1.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2.让与人有处分权
3.须经公示

 (3)法律效力  

1.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流质契约无效。

02




后让与担保



(一)法条


《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二)构成要件


1.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2.让与人有处分权
注意:无须公示。

(三)法律效力


1.对担保物无优先受偿权;
2.流质契约无效。

03




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区分

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

原则

让与担保协议+处分权+交付/登记

让与担保协议+处分权

公示

须公示 

无须公示

公示

时点

 担保成立后,担保实现前,担保人将担保财产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 

担保成立后,担保实现前,担保人未将担保财产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

优 先 

受 偿 

权 

对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标的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流质

契约

 流质契约条款

无效 

流质契约条款

无效

无论是风里,还是在雨里,我都在这里守候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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