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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车损险=涉水险?爱车被水泡了,怎么办?

 道由心创 2020-08-20

近期,多地降雨增多

假如你的爱车被雨水浸泡了

该怎么办?

买了车损险

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吗?

你了解车损险和涉水险的区别吗?

车主:急!在线等!

别急!

小编这就来给您盘点清楚!

先来看看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初,原告涂某某驾驶云A5×××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昆明“720”大暴雨导致“水位到汽车底盘受损,涉水行驶”,造成云A5×××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涂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云A5×××号小型轿车送修,支付车辆修理费用92000元,其中发动机修理费用为56000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徐某某赔付了车辆维修费用36000元,但拒赔发动机维修费用,其拒赔理由为发动机修理费用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保险条款中对于车损险有加粗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果后,涂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五华法院。经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涂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损险、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车损不计免赔率、三责不计免赔率。


法院审理
保险条款中约定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约定在法律上属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和保险人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负有向投保人进行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

本案中

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的形式和内容能够证明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但却并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就保险人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故案涉保险人免责条款对原告涂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约定,案涉被保险机动车因在暴雨中涉水行驶引发损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系暴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进水造成发动机损坏。

换言之,涉案被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后果系因连续发生的两项原因所致,即暴雨和发动机进水,在两项原因中,在前的暴雨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直接导致了后一原因发动机进水的产生。前一原因即暴雨为本次事故发生的近因,案涉保险事故应属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涂某某发动机维修费用56000元,并支付该费用的资金占用损失。

目前,保险公司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问:要防止暴雨当中爱车的损失,我应投保什么险种?

答:“车损险”和“涉水险”都是针对暴雨中遇到的损失。

问:我搞不清楚涉水险和车损险的区别是什么?

答:车损险,全称机动车车辆损失险,是商业险的一种,可单独购买。用于保障投保车辆自身的损失。比如交通事故中车辆撞坏、剐蹭,台风天被树砸了,暴雨天被水淹等等。车损险能覆盖大多数情况下的车辆损失赔偿,但对发动机涉水损坏的情况不予赔偿。

涉水险,全称发动机特别损失险,险如其名,该险种非常“专情”,只赔付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毁损,保障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予以赔偿。涉水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只有购买了车损险,才能购买涉水险。

问:我的车子停在停车场,暴雨过后,只投保了车损险赔不赔?

答:赔。大多数车主在购买车险时都会给车辆投保车损险,但是却并非都会选购涉水险,如果没有购买涉水险,又面临突如奇来的暴雨,车辆在禁止状态下涉水,切记莫挪动车辆,及时报案和拍照,走理赔程序。

问:暴雨过后前路内涝,我以为能开过去,结果悲剧了,车损险赔不赔?投保时保险公司针对免责条款已向我进行过特别说明。

答:这种情况下车损险不赔,但如果买了涉水险可以赔。

问:反正有涉水险,我赶着去上班,打卡迟到老板要扣钱,再打火试一试能不能开过去,结果失败了,导致发动机进水,涉水险赔不赔?

答:涉水险规定,车辆被水淹后如果车主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发动机损害,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这是因为如果熄火后再次发动,即“二次打火”,对发动机来说是“雪上加霜”,水被吸到发动机内会造成气门和活塞连杆等系统的严重损坏,这是人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小编提醒您

暴雨天气路况复杂多变

广大车主切勿大意

出车前提前关注天气情况

行车时牢记降速控距亮尾

停车时远离枯树广告牌低洼地等危险地带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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