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条例》 第一条 临时中央政府为发展革命成争起见特到募集公债以充裕战争经费,故定为名为“革命战争”公债券。 第二条 本项公债定额为国币六十万元。 第三条 本项公债利率定为每年一分。 第四条 本项公债分为三种如左。 一、五角 二、一元 三、五元 第五条 本项公债规定半年还本还息以一九三二年一月一日起为还本时间,届时本利及时兑还。 第六条 本项公债完全得以十足作用的完纳商业税土地税等国家租税。但缴纳全年税款者则无利息。 第七条 本项公债准许买卖抵押及代其他种现款的担保品之用。 第八条 如有人故意破坏信用破坏价值者以破坏苏维埃与革命战争论罪。 第九条 本项公债还本付息由各级政府财政机关红军管理部国家银行及政府所委托之各地工农银行合作社等分别管理。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三二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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