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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以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来确定的

 刘冲伟律师 2020-08-21

2020820日起施行的最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随着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不同而波动的,并非一个固定的上限。既然是一个波动而不固定的上限,就需注意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计算时间点,也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是以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确定的。何为合同成立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亦即,合同成立时是指出借人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而并非签订借款合同或书写借条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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