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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些警察会产生“不敢带枪甚至不敢开枪”的想法?原因很无奈

 野谈历史 2020-08-21

有些人民警察在使用枪支时心有顾虑,甚至“让他们产生不敢带枪甚至不敢开枪的想法”。究其原因,我国在警用枪支管理立法内容上的不完善,这也是实际工作中问题的多发点。

为何有些警察会产生“不敢带枪甚至不敢开枪”的想法?原因很无奈

一、警用枪支的使用规范不明

规范不明主要包括法律条文中的用语含糊不清和使用规范的缺失。法律条文中的用语含糊不清表现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列举了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是对于“判明”一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这样含糊不清的规定在实践中显然操作性不强。

警用枪支的使用往往是千钧一发的时刻,这种含混不清的法律规定给在复杂且紧急情况下执法的人民警察带来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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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中使用规范的缺失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但是对于警告的方法却未予明确规定。实际执法中,人民警察的警告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警告,另一种是鸣枪警告。

在实践中,鸣枪警告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因为,鸣枪警告可能出现误伤他人,也可能错过最佳制止犯罪时间,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加剧,甚至可能出现抢夺枪支的现象。此外,也有一些场所不适合鸣枪警告,例如一些密闭的场所。

在理论界,对于是否应该实施鸣枪警告也存在极大争议。对于如此具有争议性的程序,法律应该进行明确规定。如果法律对鸣枪警告予以了认可,那么也应该明确规定鸣枪警告的条件、程序、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况下禁止鸣枪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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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人民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0条规定如果人民警察发现犯罪分子为孕妇或者儿童时不能使用枪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但是对于精神病人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例如:2014年在四川资阳市发生精神病人手持长刀在公众场合行凶闹事的案件,人民警察前去制止,导致两名人民警察受到严重伤害,后来开枪将其击毙。这件事情引发公众热议,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没有法律依据。

三、法律对于配备警用枪支人员保护的力度不够

对于配备警用枪支的人员,特别是经常与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较量的民警,应该对其生命安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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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条件比较苛刻,如前所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发生的15种情形下可以使用枪支,但实际上,除了这15种情形外,在人民警察制止犯罪分子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导致伤亡,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使得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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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警用枪支管理方面的立法坚持适度性原则,只有在发生严重暴力犯罪,经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允许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初衷是为了防止警用枪支的滥用,从而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但是客观上也造成了人民警察的伤亡率上升。

虽然我国对于警用枪支管理制度的建设十分重视,从建国后到20世纪90年代逐渐完善了我国警用枪支管理立法。但是,这些立法至今已有20年的时间,年代过于久远,已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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