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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采购人法律责任

 渐华 2020-08-21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采购人法律责任

毛林繁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可以采用招标方式,或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等竞争性方式,其队医的采购人法律责任辨析如下。

一、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

采购人采用招标采购货物与服务的法律责任与政府采购工程相同,但实施细节上略有差异。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行为规定如下:

(1)提出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2)编制采购需求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纳入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京单位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且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共、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其中,公共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依法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其提供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6)组织资格预审进行邀请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7)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8)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招标投标》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9)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依法组织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注意,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0)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组织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或是社会影响较大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除法定情形外,参与评审的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2)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应评标委员会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并核对评标结果。必要时,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注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1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14)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与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15)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其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法》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16)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的验收。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注意,对于列入《中央国家机关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上面(1)-(2)和(13)-(16)。

二、货物与服务非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非招标采购行为规定如下:

(1)提出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2)编制采购需求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纳入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京单位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3)依法确定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事先得到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依法编制采购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其中,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5)依法确定供应商名单。应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询价采购活动。其中,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7)向邀请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8)依法接受供应商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应当拒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9)依法组建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其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小组人员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还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10)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其中,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同时,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11)依法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1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其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法》第五十一条)。

(13)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的验收。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注意,对于列入《中央国家机关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上面(1)-(3)和(11)-(13)。

三、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均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2)对政府采购货物过程中出现: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3)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4)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②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③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④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⑤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⑥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⑦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⑧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⑨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⑩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5)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6)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对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除承担《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中出现: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2)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中出现:采购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售价仅限于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以营利为目的,或是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未出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或是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但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⑩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注意,对于列入《中央国家机关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项目,缔约竞争过程的法律责任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承担,上述其他法律责任则由采购人承担。(本文作者,系中国采购协会首席采购经济学家毛林繁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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