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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天津人注意!这些章别再找居委会盖了!

 天津实诚人 2020-08-22

天津人注意:

这31项证明居委会和村委会不再出具了!

近日,天津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7项可以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以及31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主要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

从2020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现象。

主要任务

(一)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1.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且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同时提供出具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

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天津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对未列入清单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的相关证明,由社区(村)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2.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相关规范。

细化实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办理用途及法律法规依据,制定并提供规范统一的表单样本出具证明的相关规定和清单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和办理。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完成核实工作,据实出具、限时办结。

(二)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明确《天津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来源 | 天津市民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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