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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利率上限15.4%,正在执行的案件和银行信用卡如何办?

 曾经的银行老王 2020-08-22

最近,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24%下调到15.4%的消息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很多人关心的是以前的民间借贷利率未到期的如何处理?正在执行的案件利率水平如何确定?银行信用卡年货利率达到18%是否违法?

可以说是,一石击起千层浪,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的规定出台引发了众多疑惑和问题。

首先,高利贷的标准下调至15.4%是完全的误读,事实上借贷利率上限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标准,而是一个变数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重磅消息,最高法院正式公布了修改版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引瞩目的就是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的下调,但铺天盖地的判断高利贷的标准下调至15.4%,实在是一种误读。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借款合同成立当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也就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这与以前规定的24%或者36%有根本性的不同。以前的判定标准无论是24%还是36%,都是固定的利率标准,而这一次的规定的标准则是会随着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即LPR的变动而变动,而LPR是每个月的20日公布,并进行变动,所以,未来的高利贷判定标准也不是一个定数,而是每个月会变动。主要判定的标准是发放贷款或者签订贷款合同时的LPR水平。

为什么会出现人们认为的15.4%的标准呢?实际上,这是根据目前一年期LPR利率是3.85%,同期利率4倍就是15.4%。这是在目前的LPR水平下测算的一个参考标准,并不是未来的确定的标准。

其次,以前的民间借贷利率未到期的如何处理?正在执行的案件利率水平如何确定?

人们最关心的是,以前的民间借贷利率未到期的如何处理?正在执行的案件利率水平如何确定?

一般来说,以前我们认为都是文件出台前后新老划段,新事新办法,老事老办法,这是一般人的逻辑。

但是这一次却并不是这样的,而是有新的说法,这个新的说法就是无论以实际交付本金作为合同成立、而利率水平的限定以2019年8月20日为限。

明确借款合同自实际交付本金之日成立,从而明确了合同签订日期、贷款发放日期的区别。

而利率上限确定的日期以2019年8月20日为分界线,并根据实际交付借款本金的日期确定利率上限:

一是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出借的借款,按实际交付借款当日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这个说法的原因是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而且是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是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出借的借款,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也就是说,如果是2109年8月20日之前出借的借款,由于当时还没有LPR利率,所以,是以起诉时的LPR利率水平的四倍确定。

这里明确了两个标准:发放借款的时间标准,即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新发生的借贷,必须执行新的借贷上限标准;而2019年8月20日以前的借贷,也没有遵从于既往不咎的原则,更没有新事新办法,而是以起诉的时间标准为界限,以起诉时的LPR利率为标准。

其三,银行信用卡年货利率达到18%是否违法?答案当然是明确的。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下调,不仅仅对民间借贷行为有较强的约束力,对小贷公司和网络借贷行为也有非常强制的约束力。另外,银行信用卡的分期利率和信用卡的逾期罚息18.25%是否也是违法行为呢?答案是明确的。

大家都知道,银行信用卡合同中规定的按照日息0.05%进行罚息,这样折算信用卡罚息年化利率就已经超过18%。虽然说,这次的利率最高上限规定是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并没有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必须遵从,这是大家非常困惑的问题。

但这里要明确的是,一般情况下,挂牌金融机构的利率限定标准要比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标准严格,因此,一般情况下挂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会以民间借贷的最高上限利率标准参考执行,除非法律另有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明确,银行信用卡也应该以2029年8月20日为分界点,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罚息和利息也应该遵从于LPR利率水平的四倍,而之前的罚息和利息如果没有异议当然就没有问题,如果已经结清了也应该不存在问题,如果还在存续期而且信用卡持卡人对利息和罚息有异议,可以与银行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以起诉时间的LPR利率的四倍进行上限限制。(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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