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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短视频时代来临,剪辑视频创作者如何避免侵权?

 我是知行 2020-08-22


近年来,利用他人的在先视频为材料,剪辑出全新作品的视频剪辑作品成为越来越普遍的潮流,成为众多视频网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剪辑视频内容来自于多种源视频,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更加复杂。

那么,剪辑视频创作者如何避免侵权?本文将就其问题展开探讨。

作者:彭力星

投稿:info@askmylawyer.cn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文所讲的剪辑视频就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整理形成的新作品。在这个过程中剪辑视频创作者比较容易侵犯的原作品的具体著作权内容包括署名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笔者在下文中所提到的内容,是给那些刚开始步入自媒体创作行列,为了点击率啥手段都用的部分新手们的建议,因为笔者学识有限可能有不准确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对于那些在各大网络平台都有头有脸的网红大咖们来讲,所谓树大招风,他们的情况会更复杂一些。
常见的剪辑视频创作手法有多种,笔者所了解的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从源视频中剪裁提取出能够表现创作者思想的片段,对这些片段进行重新整理并加上自己的解说评论(例如B站上有很多的电影解说)或者原创配音(借此物言他事)。这种手法当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将在下文进一步讨论。


        第二, 使用源视频作为创作素材,仅仅掐头去尾或者剪掉原视频中的某些片段而形成一段新视频。这种情况很容易被别人认定为抄袭,特别是所使用的视频片段占该源视频作品较大比例时,更容易被判定为侵权。但是有一些特殊的视频作品,即使照搬照抄也不会有人说你侵权,比如电影预告片、某些拍的特别精彩的广告以及其他推广品牌形象、公开政策新闻的具有宣传性质的视频,实际上你这是在帮他宣传。
第三,将取自多个影视作品的短片段进行混剪(比如电影/电视剧混剪)。这种混剪视频大多都是由取自很多部影视作品的片段组成,剪辑视频创作者一般情况下倾向于选取的素材是那些下档后很久仍然值得回味的经典影视作品片段(取材于这种类型的影视作品与尚且热映的影视作品不同之处下文中有述及),例如众多网民所热衷的老版电视剧《亮剑》、《西游记》等等,创作者务必注明原作品名称。
注:图片来自电视剧《亮剑》片段
第四,在自己制作的视频中冷不丁插入某影视作品的短片段(一般时长很短)。这种情况下只要注明该影视作品名称就行了,只要创作目的正当,一般不会惹来侵权纠纷。
一般情况下视频创作者所使用的素材主要是视频、音频、图像。
要留意目标素材是否有注明“禁止二传、二改”的类似情况。所谓二传是指:在未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把作品传到其他平台。例如把油管上的视频搬到B站,把微信公众号上的图片搬到微博。二改是指:未经作者授权把作品(文字、音乐、影片、图像及其他艺术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发布到开放平台上。例如对他人作品进行恶搞、致敬他人作品等方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平常人们所说的转载与分享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



而转载需要完整的按照版权方要求的方式注明作品来源。例如,若笔者意图把B站上的短视频下载下来并上传到自己的微博账号,笔者需要获得文章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照要求注明该作品来源。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生活中常见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作品。因此创作者在制作剪辑视频过程中引用音频图像等要注意如下问题。在剪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的作品中使用背景音乐或者图片一定要注明所使用的音乐、图片等素材的出处,否则视为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笔者认为,生活中一些借助剪辑视频盈利的创作者用著作权法中关于“适当引用”的规定(著作权法: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引用的范畴)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并且根本不注明源视频出处,既是不尊重原创的行为,也根本掩饰不了其侵权的本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对此进行了规定,适当引用是指不影响原作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比如谷阿莫被诉侵权案件中有三点对谷阿莫不利的因素:第一,未经授权;第二,使用的影视作品素材系正在热播的作品,因此影响了片商的收益;第三,谋取大量经济利益。虽然盈利与否并不是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要件,但是一旦具有盈利性质就很难再被合理使用制度保护。
基于影视作品片段进行二次创作到底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谷阿莫被诉侵权案是典型案例),针对这个问题没有一刀切式的解决办法,笔者很期待台湾当局法院对谷阿莫侵权案的判决结果。但是,笔者坚信一点,只要这种作品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内涵具有积极意义,并且有这么多观众喜欢它,那么这种作品就一定会继续存在并发展下去,目前的问题就是如何权衡原作品作者与二次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一个是原作者基于作品的垄断性财产权利,另一个是二次创作者能够促进文化传播的自由表达的权利。
关于改编权:改编权是一项专属于作者的改变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出的新作品是改编者结合自身对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观察,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对原作品的内容进行选择编排、遣词造句,并非对原作品的简单重复,而是赋予其新的表现形式和思想。
只要改编者的新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创造性要求,改编者就对其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就如同制片方根据金庸武侠小说改编拍摄了一部电影,该制片方当然对电影享有著作权,但是除非制片方取得小说的著作权人许可,否则该电影就侵犯小说著作权。生活中可能会有人误把改编权当成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的权利,实际上上文所述的改编权是被改编原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权利,而改编者享有基于该改编后新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内容。所以改编者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改编者的行为满足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也可以不经过授权且不支付报酬,但要注明所使用原作品、作者名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生活中改编者要把改编作品在某种公开平台上公布,但是拿不准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或者改编者的行为具有营利的性质,这种情况下请务必尽可能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避免日后著作权纠纷。
实际上绝大部分剪辑视频创作者只要是未经许可使用源视频素材并借此盈利都会构成侵权。但是根据大家的日常生活经验,大部分此类剪辑视频创作者并未因此被诉侵权,究其原因并非一概不侵权,而是一方面一些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另一方面可能是该二次创作者借此取得的利益尚且不多,原作者所受损失不重,认为还未到花费精力打官司维权的地步。也不乏有些版权方持“养肥了再杀”的心理,毕竟赔偿数额的认定与盈利数额有关。当然绝不能一刀切式的判断所有二次创作都侵权或者不侵权,因为法律不仅维护形式上的规则,更维护实质上的公正。所以,不管是原作品作者还是剪辑视频创作者,在创作以及引用中都要提高自己的版权意识,杜绝恶意侵权、打擦边球和侥幸心理,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也是为了防止版权勒索的“杠精”现象。
如果读者在具体创作剪辑视频作品的过程中,需要引用他人作品作为素材而又搞不清楚自己的引用行为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适当引用”的话,可以考虑自己的作品是否同时满足这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非营利性用途;所以B站、抖音等能够将关注度、点赞量变现的行为都具有营利性质,笔者认为当今的绝大部分剪辑视频创作者在发布作品后,除非作品品质一般,否则都会为作者带来收益。
第二,不得影响原著作权人正常利用作品;创作者制作的剪辑视频所引用的内容占整个作品的比例不宜太多或者涉及原作核心部分内容(例如一部动作电影中的全部打斗视频),否则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替代性,导致原作品用户减少。例如生活中几乎人人都讨厌“剧透”行为,因为那会打消观众对新影视作品的热情,同样的,如果剪辑视频采用不适当的方式把影视作品的核心部分都引用过来,很容易使看过该剪辑视频的观众不再想去看原作,实际就影响了原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
第三,不得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引用原作品内容制成的剪辑视频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能太大,不能任意歪曲、割裂原作品。因此笔者认为剪辑视频创作者必须要赋予作品新意义、新美感、新价值,最好能提高观众对原作的兴趣而不是打消。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只需要祭出第一条“营利目的”就能打消绝大部分剪辑视频创作者利用“合理使用”做挡箭牌的念头。并且随着著作权法立法日趋完善,法治的光芒一定会照耀包括互联网在内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作为一名高素质的网民,不仅要有创作出高于原作欣赏价值之作品的才华,更要有尊重原作者著作权的意识。
如果读者想要有具体的案件作为参考,笔者建议此类创作者们可以参考法学研究者对于谷阿莫被诉案的所提出的观点。作为著作权领域的热点,该问题肯定有很多相关讨论,虽然不能代表法院的权威观点,但是其中的很多观点对于剪辑视频创作者有比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种说法认为,个人在生活中对他人已经公开的作品的使用如非具有盈利性质一般不会被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这个说法虽然符合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情况,但是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而且是对原创的不尊重,很有可能今后因此吃官司。本文所述的剪辑视频创作者把他人图像作品穿插在视频或者其他类型作品中并发布、将他人音乐作品用作视频BGM并发布、对他人文字作品进行大篇幅摘抄、改编并公布等行为则必须取得授权,最起码要注明素材来源。并且,大多数视频投稿网站具有投币功能和激励计划,即视频的播放量和关注度可以变现,这种情况下即使视频投稿人声称自己纯粹是为艺术和个人欣赏而创作,也改变不了其营利的性质。因此剪辑视频创作者如果不是打算把自己的作品封存起来永不面世,就务必取得所使用素材作品的版权方授权,最起码也要注明素材来源。但是大家可以放心的是为了保证日常生活中个人对艺术、文学等类型作品的基本需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不需要获得同意或者付钱。根据规定可以得出,把他人图片作品用作头像壁纸、将他人音乐作品用作个人影集背景音乐,截取他人文字作品的小部分用作网络签名等等日常生活中使用都是没有侵权风险的。
综上所述,为了帮助剪辑视频制作者们在日常创作过程中避免侵权,笔者建议剪辑视频创作者结合自己的作品考虑如下两个问题:第一,自己的作品是否要在公开平台上公布;第二,是否在客观上将为自己带来盈利。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笔者根据剪辑视频使用的素材来源,给大多数普通网民以下三条建议:
1、素材来自电视剧时,电视剧版权方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某个小网民用他们的电视剧中某一集的一个小片段做了一个精彩的剪辑视频并赚了点投币就律师函警告,根据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普通网民的剪辑视频类作品并不会影响电视剧版权方的正常收益,相反多数情况下会起到宣传效果,例如电视剧三国演义中刘关张一段经典对白中,张飞的一句“俺也一样”被网友们视为没文化之人表达激动情绪的金句。但是,剪辑视频创作者务必在作品中注明该电视剧名称,这一点要求很容易做到,并没有要求剪辑视频创作者掏出他们珍贵的小钱钱。(注:如果某剪辑视频创作者影响力很大,借此取得的收益颇丰并成功引起电视剧版权方的注意,就要跟上文情况区别对待了。)
注:图片来自电视剧《三国演义》片段
2、素材来自电影作品时,在这里笔者还要将电影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已经从电影院下档的电影,这种电影会紧接着在其他视频媒体平台上线(例如腾讯视频、爱奇艺等),即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财产权会被上述媒体平台买去。以这类电影为素材进行二次创作,只要作品具有新价值、新意义、新信息,引用部分不会占据原电影太大比重,不歪曲、篡改原作思想,即使具有盈利性质,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也不会被起诉侵权。同样的,必须注明素材所取自电影的名称。
第二种是正在电影院上映或者还未上映的电影(谷阿莫被诉案中几部涉案影片就属于此类)。剪辑这类电影可能会因影响片商的合法利益而被诉侵权。而且,创作者也很难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取这类电影资源。笔者建议除非创作者能取得授权,否则不要以身犯险去侵犯著作权。
3、其他网民原创的网络视频,例如油管、B站上的作品,以这类源视频为素材进行创作,务必取得该源视频作者的授权,并按照作者要求的形式注明素材来源。
最后,笔者再次建议一点,剪辑视频创作者使用源视频或者背景音乐、图片等形式的素材时,务必注明来源。这样的话,原作者虽然没有收到报酬,但是能感受到被尊重以及来自引用者的善意,否则,即使人家起初不打算追究,也可能因为侵权者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而愤起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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