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女士是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由聘请的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和电梯间广告位也是由物业公司管理和出租,但收取的租金小区业主却从未见过。 两个月前,邹女士听说这些租金收入应当是小区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邹女士随即到物业公司要求查看租金收取和使用情况,却遭到物业公司百般推脱。邹女士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小区公共区域租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邹女士所在小区的其他业主得知此事后也都表示一致支持,并纷纷在开庭当日到庭旁听。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物业公司同意邹女士查看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一场纠纷看似顺利解决,但审判法官心里明白,这样的结果只是暂时的。因为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物业公司主动公开公共收益,下次业主或其他小区业主要想查看时又得跟物业公司“协商”,而这样的纠纷在全国各个基层法院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物业管理看似一件小事,虽不会左右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兴衰,但却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对法治环境的切身感受。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至此,业主以前靠“协商”才能解决的问题,现在拥有了法律强制的武器。也预示着这样的“扯皮官司”终将成为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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