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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如何失败的

 笔记财税 2020-08-26

大家知道,我也知道,研发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所以我公司税务登记行业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这行是可以的,我很聪明吧。

  

我公司拥有丙烯提纯等多项专利技术,但由于场地有限,仅在本地进行项目研发与小批量试制,形成专利技术后,“委托”外省BB公司进行生产。这也是可以的,没毛病。

我也知道这个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119号文件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以,我公司2019年度收入总额13960万元,无不征税收入与投资收益。其中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销售丙烯给国内外下游客户,金额为9246万元,占比为9246万元÷13960万元=66.23%,超过了50%。

所以,我是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制造销售丙烯,比例超过了50%,近乎完美吧,我的筹划上升到战略高度。

这不,我就成功地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研发费用624万元,按75%享受加计扣除468万元,节税468×25%=117万元。这优惠政策就是好,利国利民又利家。

真的很完美,我感觉“筹划今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

可是,但是,然鹅,并且,没过多久,突然发现这是梦。

税务人员手举照妖镜,利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智能系统(内设120余个指标),轻轻地照了我一下,我就变成一条在地上爬行的大青虫了。

照妖镜是这么说的,人的一辈子都可以记得。

照妖镜分析了我公司与BB公司的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发现原料由BB公司直接采购入库,BB公司利用我公司提供的专利技术对丙烯进行提纯后,销售给我公司,再由我公司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销售给国内外下游客户,货物从BB公司仓库直接发货。对我公司而言,属于“两头在外”的经营模式。(两头指的是原料和成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在会计处理上应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照妖镜分析,原料由“受托方”BB公司自行采购,提纯后销售给“委托方”我公司,BB公司按照全额确认销售收入,我公司作为库存商品入库后再行销售,并向BB公司收取专利使用费125万元。我公司既没有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也没有支付加工费,更没有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照妖镜据此判断,我公司所谓的“委托加工”,实际为“采购销售”

My god! 我不是“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我竟然是“采购销售”行业,我公司主营业务为“批发和零售”,不能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我不是我,我是大青虫,我的失败也是未来成功之母。

有诗为证: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两眼冒金星。加计扣除破碎随风飘絮,身世浮沉竟是大青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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