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解答,得有一百种吧——这也就是一个案件不同法官判决结果的真实写照。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福利房的产权和遗嘱的效力问题。 一、福利房产权问题 1.福利房购买资格 原来“吃国粮”的人都有权分得公有房(租住,负担很少的租赁费)。公有房改革,根据夫妻的工龄和只能购买一套公房的规定,计算价格,夫妻出资购买公房。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单位都是写自己单位职工干部的名字。 2.购买福利房的条件 夫妻两个人的工龄各自计算,配偶不是该单位又没有计算工龄的,就没出资(工龄方面的出资)。虽然没工龄,但是出资拿钱购房了,只是没写名字的也有。没写名字,用丈夫自己的工资出资购买的,视为共同出资。 以上的实质,是不是另一方出资的问题。虽然是婚前购买福利房(第一次公房购买,一般出给个人是85%的产权),配偶婚后在100%的公房改革过程中,如果出资或用配偶工资购买的,也视为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多少问题。 题主问的房屋购买,看来不涉及共同租住人的租住权问题,那在此不论了。 二、福利房(公有房房改后)出售问题 看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婚前购买看出资比例,婚后购买就不用看了…… 三、遗嘱效力问题 过了三十年,一分钱没留,将仅有的房屋遗嘱留给自己前婚的亲生子女,看似没有问题。要是女方有过错,这样的遗嘱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无论如何也得给太太留点吃饭的钱。这个遗嘱有效力吗? 我们看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否则无效。配偶可以起诉让法院宣告无效,然后再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首先,假定遗嘱的形式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其次,该遗嘱没有侵犯原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就会被宣布无效。 最后,看侵犯现配偶(妻子)的合法权益没有。哪怕是婚后用男人自己的工资购买的产权,也是两个人的共同出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决定全部处分的,处分配偶的那一半是无效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