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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取缔、淘汰煤气发生炉的依据何在?为什么要进行“煤改气”?

 天然气与法律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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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新浪博客

文 / 谢军

首先,煤气发生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为危险类别R45,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申请HW11的资质。其具体危害: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煤气发生炉生产过程中还产生酚油,酚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6.1类毒害品 (GB 13690-2009),燃爆危险:本品可燃,高毒,具强腐蚀性,可致人体灼伤。同时含酚废水毒性强,在土壤、河流中存留时间长,一直是环保工作的老大难。

因此,按照危化品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或者经营上述产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资格。而实际上,几乎没有煤气发生炉的使用者申办相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资格,而事实上都在生产经营着这些危化品,这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危化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故各地方政府相继发文予以取缔煤气发生炉。

其次,国家强制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自发布以来,特别是环境保护部于 2014年12月12日决定对国家强制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并颁布了标准修改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2、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30 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 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80 mg/m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的核心指标是粉尘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及污水排放。一般而言,使用煤气发生炉的陶瓷企业很难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指标要求,而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上述指标更容易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指标要求。故各地方政府相继颁出“限改令”促进“煤改气”。

此外,也有企业对煤气发生炉采用低硫煤,安装煤气脱硫装置;对于喷雾干燥塔废气,采取袋式除尘器加碱液喷淋除尘脱硫系统进行处理;对窑炉废气,采取除尘脱硫塔进行处理。但采用上述环保设备除需要较大的投资外,由于上述环保治理装置使用过程中维护费用大,实际运行中企业难以按规程要求及时更换易损件,故很难连续达标。不言而喻的是:如果使用煤气发生炉达到环保标准的要求,其使用成本高于使用天然气。只要严格执法,企业就会主动要求煤改气。所以各地相继发文要求“煤改气”,限期完成清洁能源天然气置换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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