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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浅析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

 天然气与法律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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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26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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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石芝锋

(本文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号立场)

笔者按:近年来,在我国环保政策的推动下,燃气锅炉在我国大部分地方,特别是“煤改气”地区逐步得到普及,对改善我国空气质量和提高相关工商业燃气用户的经济效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从当前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工商业燃气用户的燃气锅炉房都是由原来的旧锅炉房改造过来的。显然,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对其后续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为此,笔者通过结合相关现行规范或标准,从以下两方面浅析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但愿能够给相关工商业燃气用户带来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依据

通过梳理相关现行规范或标准发现,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等均有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依据,如下:

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第15.3.2条: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15.3.7条: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10.5.3条:对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通风的要求是,“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对通风量有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第10.5.7条:所规定的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中,包括“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和“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10.5.3条要求”。

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

第4.4.4条:对“锅炉房、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简称直燃机房)的通风”要求:

(一)锅炉间、直燃机房、水泵间、油泵间等有散发热量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与自然补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设置在地下或其他原因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二)锅炉房、直燃机房以及与之配套的油库、日用油箱间、油泵间、燃气调压和计量间,宜设置各自独立的通风系统,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应由消防电源供电,通风设施应安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三)锅炉房、直燃机房及配套用房的通风量应按以下确定:

1)当设置在首层时,……燃气锅炉间、燃气直燃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6次/h换气,事故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2)当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锅炉房、直燃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6次/h换气,事故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3)当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锅炉房、直燃机房的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4)锅炉间、直燃机房的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所需空气量之和。

二、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依据分析

为了更通俗易懂地理解综上所述“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依据”,特意作以下分析:

1、对《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2条和第15.3.7条的综合分析:

第一,独立建造或贴邻民用建筑布置的地上锅炉房,可以采用自然通风,但应该是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二,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或是独立建造或贴邻民用建筑布置的地下和半地下燃油、燃气锅炉房,都不能采用自然通风,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2、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5.3条和第10.5.7条的综合分析:

第一,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设置在地上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房间时,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但并没有要求一定要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显然没有《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那么严格。

第二,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

排风系统。这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一致,但换气次数一律规定为正常工作时不应小于6次/h,而没有区分为“半地下或半地下室”和“地下或地下室”,对地下或地下室,显然没有《锅炉房设计规范》那么严格。

第三,提出了“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比《锅炉房设计规范》只强调正常换气次数,更着眼于燃气安全,因此通风系统的设计,也应考虑锅炉停止运行期间的不间断连续通风。

3、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第4.4.4条的综合分析: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除了有少量的补充外,其他基本上是对《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的引用。

因此,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应该以《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但是,《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显然更专业、严格,应该优先选择其作为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依据。

此外,在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问题上,还应该要充分考虑锅炉房内的余热,其主要来自锅炉本体、汽水管道、烟道、水箱等散热损失。这就涉及到锅炉房内各房间夏季要保持多少温度较合适的问题,而温度的高低决定了采用何种通风方式及通风量的大小。虽然现在的燃气锅炉自动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大多时间在设有空调控制的室内,但其他房间的温度也不宜太高,所以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特别是通风量的设计大小首先应从消除余热来考虑。

结束语:总之,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对其后续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相关工商业燃气用户唯有严格依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自身的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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