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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城燃企业将成为融资租赁纠纷主角?安全问题怎么办?(福利大放送)

 天然气与法律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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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2400字,阅读约需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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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杨扬、陈庄子

写作相关资料来源:阳光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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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适合开展融资租赁吗?

燃气管网融资租赁后发生纠纷,怎么办?

如前两篇文章所述,燃气企业由于其固定资产比重较高的特性,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并且,除了售后回租赁,对于LNG运输槽车、船、储气罐等设施,由于其单价较高,燃气企业也可以通过直接租赁取得其使用权(特别是在租赁会计准则新修订的背景下,承租人应将租赁物纳入“使用权资产”科目予以核算,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就燃气设备开展直接租赁业务也会迅速发展。
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同传统行业一样,燃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会日渐增多,那么,燃气行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趋势是什么?燃气行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疑难点又有哪些?我们以阳光所发布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研究报告》为基础,回答这些业内朋友关注的问题。
一、燃气行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大趋势
趋势一:下游城燃企业将成为融资租赁纠纷主角
发生纠纷的融资租赁标的物集中于城燃企业日常运营中所涉及的昂贵的机械设备,比如储气设施、气化设备等,对于直接租赁模式来说,极易出现租赁物纠纷,而售后回租赁模式下,更易发生的是租金类纠纷。在天然气产业链中,最市场化的、或者说最具有融资需求的应属下游城燃企业,因此可以合理预测,随着融资租赁业务在下游城燃市场的发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将继续呈上升趋势,且纠纷将逐步延伸至新兴行业领域。
趋势二:燃气行业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优化导致涉诉主体数量和范围扩大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为最大限度保障其权益,往往会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相关利益方纳入融资租赁的交易体系中,以尽可能降低融资风险。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因此我们预计今后在燃气行业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拓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数量和范围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
二、燃气行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四大疑难点
疑难点之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237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实践中,部分“融资租赁”业务可能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缺陷或瑕疵,导致在交易发生争议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否定,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投资合作、买卖合同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在(2016)京01民初276号案例中,承租人燃气公司便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关系应为借贷法律关系,但法院却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具体的租赁物,即天然气输气管道,包含天然气输气管道买卖和租赁两个法律关系,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疑难点之二:租赁物的保全查封问题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租赁物往往价值较大,在排除承租人有支付能力而恶意不履行租金义务的情况下,租赁物可能是出租人最终抵偿损失的唯一财产线索。另外,若承租人资产状况恶化,其所现实占有的租赁物亦有可能成为各种债权人锁定的目标。故而,对于租赁物申请诉讼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针对槽罐车、气化撬等设备进行保全查封,实践中较好操作,故在此不表。但如果针对地埋的燃气管道而言,对其进行保全就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查封节点数量多,设备复杂,沿途管线节点有的无人定点值守,并且有的管线正在使用,管道内充满高压燃气,如还存在直通大型炼油厂、洗化厂等情形,易燃易爆,危险程度高。
另外,由于燃气行业属于公用事业,事关广大居民、工业用气,如何对其采取保全措施,在维护出租人的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工业、居民日常用气需求,是执行法院应该思考的问题。
疑难点之三:租赁物抵押登记与抵押权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是对于租赁物善意取得的规定,但是将租赁物抵押登记等情形作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解释,目的在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安全,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公示效力,是出租人保障其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有效方式。
但是,问题却随之而来——出租人到底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还是“抵押权人”,抑或是同时享有所有权和抵押权?《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仅明确该“抵押登记”可以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但对于该“抵押登记”本身的效力却未作出规定。实践中,审判法院一般有两种观点:一为既认可融资租赁关系,出租人又享有抵押权;二为认可融资租赁关系,但出租人不同时享有抵押权。这两种观点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般而言,燃气企业很少会将其管道资产等直接处置,但对于槽罐车等特殊动产,承租人可能会对其进行处分以获取处置收益。在该情况下,出租人如何确保其权益,比如采取一定措施,进行租赁物抵押登记或者在资产的醒目位置进行所有权标记。
疑难点之四:融资租赁纠纷关系复杂化问题
由于融资租赁纠纷的性质,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往往还会存在卖方、保证人、回购人等角色。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之后,出租人往往会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用于保证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履行以及与回购人签署回购合同,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如承租人根本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按照约定回购价款向出租人购回租赁物或债权,当涉及诉讼时又会牵涉到前述合同或条款性质、条件成就、诉讼地位、担保价款等问题。因此,在融资租赁纠纷中会呈现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
燃气行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不例外,纠纷中涉及的主体众多,如何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厘清思路,对条款性质、条件成就、诉讼地位等问题进行研判,从而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维护其合法利益,是对专业律师的一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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