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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离婚后补充协议公证案

 山空云静 2020-08-27

离婚后补充协议公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2日,郭某、周某来到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称,他们于2018年10月5日与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坐落于台州市天禧嘉邸X幢X单元X室的不动产,于2019年2月22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上述不动产归女方所有。

办理离婚手续后,男、女双方又经协商,决定退房,希望我处对离婚补充协议进行公证,以便凭公证的离婚补充协议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网签撤销及退房相关手续。

我处公证人员了解情况后,对郭某、周某提供的身份证件、离婚证、离婚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郭某、周某的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于是决定受理郭某、周某申请办理的离婚补充协议公证。

首先,公证员要求郭某、周某在其和公证员助理面前出示居民身份证,运用人脸识别系统对其人脸比对验证,进一步增强利用信息化技术识别假人假证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害,维护了公证的公信力。接着,公证员助理通过台州市一证通办数据共享系统,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网签备案等信息。

核实相关信息后,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分别让郭某、周某阅读了公证告知书,再制作询问笔录,知悉当事人未准备离婚补充协议时,按照他们的真实意思起草了离婚补充协议。郭某、周某对于补充协议内容均无异议,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面前签署了该协议。最后,公证人员依据办证程序向郭某、周某出具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郭某、周某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了该公证书,顺利的办理了上述不动产的网签撤销及退房相关手续。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是不会再次给已经离婚的二人变更或补充离婚协议。

但是,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未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者要重新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在分割时,写明的财产状况不清晰或者与产权证书登记的信息不一致而导致无法办理后续的财产(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双方离婚后,想对财产分割问题重新约定的,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补充、变更协议并办理公证,不动产相关登记部门通常会依据协议公证书予以登记,而不需要再到法院就财产分割、变更等问题提起诉讼。

公证法规定,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项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有必要对补充或变更约定的离婚协议书办理公证,既可以避免当事人诉讼,又是一种省心又省力的解决问题方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台正证字第X号

申请人:

甲方:郭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乙方:周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离婚补充协议

申请人郭某、周某于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离婚补充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郭某和周某于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补充协议》上郭某和周某的签名、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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