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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检材样本选择才是双方争夺的核心

 赖建东 2020-08-28

在这个债权债务纠纷中,争议焦点就在于《借条》中的签名真实性、笔迹形成时间,由此决定涉案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申请,法院委托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借条》的形成时间和签名是否为被告本人所签,进行司法鉴定。

起初双方都没有提出不同意见,跟随者法院和鉴定机构的步骤走完了鉴定过流程,结果鉴定出来,《借条》上XX的签名并非被告本人所签。

原告傻眼了,此时才提出样本选取不合格,没有选取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的样本的异议。但是,法院已经不理你了,商量选择检验样本的时候你不说,现在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你的异议已经没有意义了。

可见,在笔迹鉴定这个问题上,检验样本的选择才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在这个案子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涉案合同的被告笔记形成时间于15年前,距离现在时间跨度很大。对于笔迹一致性的鉴定,该如何选择样本?原被告双方一直在较劲,可谓绞尽脑汁!

原告提出:由于涉案合同上被告的签名笔迹形成时间是在15年前,时间跨度非常大,不能排除被告在此期间书写习惯发生变化的可能,因此,应当调取与被告15年前的签名材料作为检验样本。并申请法院依照职权调取,被告在XX工商局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签名,作为检验的样本。

被告提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改变了书写习惯,实际上,原告一直没有改变书写习惯。工商局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是可以由其他人代办的,其中的签名是否均由被告签名的,由于年代久远,被告已经无法分辨了。因此,不同意调取当年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中的签名作为检验样本。本案检验样本,应当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的参与下,由鉴定人员现场提取。

原告回应认为:公司的工商变更资料确实可以由他人代办,但是,请注意,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很多代办人就是被告自己,代办人在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时,签的就是自己的名字,而不是其他人的名字。因此,工商登记资料中,被告的签名才是他本人的签名。被告现在的书写习惯很可能已经改变了,不适宜再作为鉴定的样本。

被告:……

双方僵持不下,互不相让。

最终,法院提出了折中方案:

第一步,法院依职权调取被告在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签名材料,在法院、鉴定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比对,确认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签名材料,是否为被告所书写。

第二步,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中,确定哪些是被告所书写的之后,再将其作为签名鉴定样本,与涉案检材上的签名进行比对鉴定。

最后,双方确实按照这个方案实施,鉴定机构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认为作为对比样本的签名笔迹是同一人所书写的;而检材落款处“XX”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中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这样作出来的司法鉴定意见,虽然对原告不利,但原告也只能哑口无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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