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伏天,高温持续不降,连续多天气温达到36度左右,但建筑工地的工作不能停。为了防止高温中暑,公司经理老王,一方面亲自给室外工作的工人熬制绿豆汤;另一方面发放高温津贴。 老王的作法得到了工人的交口称赞,工程进度没有因高温而耽误。 绿豆汤熬了,津贴也发了,会计犯难了,不知账如何走。 老王只好找到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 小明说,熬制绿豆汤所化的钱,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税款,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可按劳动保护费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至于高温津贴。个人所得税上,可每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上,可按工资薪金在所得在税前全额扣除。 老王怯怯地说,可我们才发过降温费,这又发高温津贴,不会有问题吧? 小明回答说,各是各的事。降温费是每个职工都有的福利,而高温津贴只是在气温达到35度以上,室外工作的人员才有的。 对于降温费应按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对于职工个人,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1.《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 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第三条。 5.《个人所得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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