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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纳税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相关政策汇总整理

 刘刘4615 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7-22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一、纳税信用A级企业政策

1.可通过税务机关开展的“银税互动”工作,向有关银行申请“纳税信用贷”等纳税信用类贷款。

2.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5.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6.按规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7.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9.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0.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可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

12.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做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3.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14.经省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

15.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6.近2年评为A、B、M级的纳税人在省委统战部、组织部、工商联等部门组织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中纳税信用指标为A级。

17.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可优先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18.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19.对于三地(京津冀)评定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三地税务机关相互认可,与本地A级纳税人企业同等待遇。

20.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21.航运企业可向海关部门申请成为“启运港退税政策”中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

22.社会联合激励(详见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二、纳税信用B级企业政策

1.可通过税务机关开展的“银税互动”工作,向有关银行申请“纳税信用贷”等纳税信用类贷款。

2.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

3.按规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4.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6.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可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

9.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做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0.经省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

11.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2.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3.航运企业可向海关部门申请成为“启运港退税政策”中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

14. 近2年评为A、B、M级的纳税人,在省委统战部、组织部、工商联等部门组织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中纳税信用指标为A级。

三、纳税信用M级企业政策

1.可通过税务机关开展的“银税互动”工作,向有关银行申请“纳税信用贷”等纳税信用类贷款。

2.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做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4.近2年评为A、B、M级的纳税人,在省委统战部、组织部、工商联等部门组织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中纳税信用指标为A级。

5.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7.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纳税信用C级企业政策

1.限制通过税务机关开展的“银税互动”工作,向有关银行申请“纳税信用贷”等纳税信用类贷款。

2.不得享受: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3.不得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4.不得享受: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5.不得享受: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

7.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8.不得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9.近2个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C级的纳税人,在省委统战部、组织部、工商联等部门组织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中纳税信用指标为B级。

10. 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或D级,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不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纳税信用D级企业政策

1.限制通过税务机关开展的“银税互动”工作,向有关银行申请“纳税信用贷”等纳税信用类贷款。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8.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9.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报送收汇凭证。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

10.各级税务机关将D级纳税人名单传递至政府信用平台或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1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12.不得享受: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3.不得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14.不得享受: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5.不得享受: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6.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

17.不得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18.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19.纳税信用为D级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20.申请人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1实现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信息互通等三地(京津冀)联合管理和服务,对于有违法记录的D级纳税人企业,三地(京津冀)同等监管。

22.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23.近2个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D级的纳税人,在省委统战部、组织部、工商联等部门组织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中纳税信用指标为C级。

24.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或D级,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不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上一评价周期纳税信用直接判D以及纳税信用得分小于0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指标得分为0分;纳税信用保留D级的,指标得分为20分。

2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托人纳税信用直接判D以及纳税信用得分小于0的,其纳税信用得分按0分计。委托人纳税信用保留D级的,其纳税信用得分按20分计。

27.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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