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之后,为了计算赔偿金额,伤者一方都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运期的鉴定。这种在人身伤害,特别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最为常见。 不过保险公司或其他被告在诉讼中对于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基本是不认可,也都会要求重新鉴定。即便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有鉴定资质及证书,委托材料及程序也没有问题,的那因属于个人委托鉴定,法院基本也会采纳保险公司方的要求,对伤残等级、护理期、营运期等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其实问题也不大。从实践来看,维持鉴定是多数情况,改变还是少数,无非是导致整个诉讼周期变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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