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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财务风险管控

 sxlljyp 2020-09-01

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业务,往往虚报人员、虚列工资增加成本,从而引发巨大的税收风险。

一、财务风险:会计核算凭证不规范

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凭证不规范,存在工资表中的人数不真实现象。

二、财务风险管控策略

三、财税法风险管控的三步法

所谓的财税法风险管控三步法是指企业在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风险管控时,必须遵循以下三步风险管控逻辑思路。

1、第一步,法律风险管控思路。

企业的法律部门要从法律的角度思考企业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则必须创造条件使该业务合法法,在签订合同的环节,巧签合同中的“涉税条款”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言是指企业在开展每一笔经济业务时,必须对该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精通,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实施业务,确保业务合法合规。企业实现节税目标的税务筹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现有相关民商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才符合相关税法的规定。如果只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符合相关民商法规定的税务筹划实施方案,则不是合法的节税方案,而是不合法的漏税或避税方案,一定面临税务稽查而导致罚款、补税的民事处罚风险,甚至将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2、第二步,财务风险管控思路。

在第一步规避法律风险,实施合法业务的情况下,财务部门要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避免企业做假账和做错账的风险,确保企业的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核算必须与经济业务合同相匹配!

3、第三步,税务风险管控思路。

企业负责税务管理的部门,在前面第一步,第二步法律和财务风险管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经济业务与税法政策的融合,准确做到企业合法缴纳税,避免延期缴纳税和漏税的风险,依法节税,实现税利润,必须做到财、税、业务的融合,规避未来被税务稽查的风险!在实践当中,税务风险管控的具体策略之一是:企业缴纳多少税,企业什么时间缴纳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必须与经济业务合同相匹配。

以上三步法的风险管控思路必须是同时进行,不可颠倒三者之间的顺序!实践中有许多案例可以佐证。

案例


 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工资个税和社保扣缴义务人的分析


(一)案情介绍

1、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在班组长或包工头的组织管理监督下进行建筑劳务作业,建筑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班组长或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有的签订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有的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建筑企业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工资卡,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与农民工手机绑定的工资卡。

2、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工资由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进行代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有的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有的签订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有的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全日制劳动合同。

请问案例中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是否是农民工工资的个税和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如何核算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财税法风险管控思维

要正确回答“案例中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是否是农民工工资的个税和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这个问题,必须遵循财税法风险管控思维,运用财税法风险管控理念,先从法律上(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思考农民工工资的社保扣缴义务人是谁?再从税法上(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思考农民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谁?最后从财务上(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公告第15号文件第一条)思考农民工工资的账务处理

(三)财税法风险管控的具体分析

1、法律风险管控: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

(1)企业用工关系分类的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企业的用工关系分为两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可以是同一个单位,也可以是不同的单位。当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不同的单位时,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工单位是使用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当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是同一个单位时,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既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又是使用劳动者工作的单位。由此可见,本案例中的第1个案情中,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既是用工单位也是用工单位,既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也是使用劳动者工作的单位。本案例中的第2个案情中的劳务公司是用工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是用人单位。

(2)企业用工关系中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保费用缴纳之间的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劳动者才构成参与购买以上五险的主体,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或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工资形式是灵活就业人员,其可以自愿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农村村民社保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新农合”和“新农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工资形式是灵活就业人员,其可以自愿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农村村民社保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新农合”和“新农保”)时,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最低的缴费基数。

企业用工关系中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保费用缴纳之间的联系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成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人,个人的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务关系,不是社保费用的缴纳义务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缴纳社保费用。

(3)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缴纳社保费用的前提条件,签订劳务合同是不缴纳社保费用的前提条件,但是更准确的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劳动关系必须缴纳社保费用;建立劳务关系就不缴纳社保费用。本案例中的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如下:

本案例中第1案情中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是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但是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且农民工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买了“新农合”和“新农保”,则建筑企业是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符合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法律要件的情况),无论农民工是否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买了“新农合”和“新农保”,则建筑企业都不是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如果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上是灵活就业协议),无论农民工是否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买了“新农合”和“新农保”,则建筑企业都不是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

本案例中第2案情中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因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构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是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而由于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是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但是也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且农民工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买了“新农合”和“新农保”,则劳务公司是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

第二,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符合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法律要件的情况),无论农民工是否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买了“新农合”和“新农保”,则劳务公司都不是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上是灵活就业协议),无论农民工是否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买了“新农合”和“新农保”,则劳务公司都不是农民工社保费用的扣缴义务人。

(4)财务风险管控:农民工资如何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凭证:由于本案例中第1案情中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和本案例中第2案情中的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班组长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例中第1案情中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和本案例中第2案情中的劳务公司以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每月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盖有银行章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付款清单,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2)农民工工资成本的会计核算。农民工的工资在本案例中第1案情中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和本案例中第2案情中的劳务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账务处理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项目部人工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农民工工资,贷: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税收风险及管控策略

一、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税收风险分析
1、税收风险一:劳务公司虚列民工工资增加成本套取利润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收风险二:虚列民工人数造民工工资表的行为将导致有人向税务机关举报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

3、税收风险三:不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项目部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从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4、税收风险四: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和社保费用的风险
(1)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劳务公司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社保风险:劳务公司没有给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购买社保。

5、税收风险五: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风险
(1)没有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劳务公司没有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只做工资表如成本,不少地方税务局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民工工资成本。

(2)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税务风险:发放工资的资金流与劳务公司开具建筑企业发票的发票流不一致(票款不一),劳务发包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劳务公司向劳务发包方开具劳务发票“备注栏”上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字样的税收风险:不可以在劳务发包方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简易计税的劳务发包放不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

二、税务风险管控策略

(一)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1、必须在劳务合同中专门约定有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以下几条:

第一、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

第二、劳务公司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所在地建委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与农民工手机绑定),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

第三、劳务公司指定的劳资专管员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交劳务公司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2、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如果不按照以上策略执行,则劳务公司与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签订“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第二,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三,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税务风险管控策略二: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不需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1、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两点内容:

一是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发票时,如果在发票的备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二是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2、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可从以下两种约定条款中任选一种。

第一种约定条款:劳务公司通过银行基本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具体的农民工工资和劳务公司的劳务款发放办法如下:

每次劳务款结算完,扣除每次结算价格3%的质量保证金后的余额,在建筑企业(甲方)收到劳务公司(乙方)提供合法合规且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建筑企业(甲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或银行转账支付形式,通过建筑企业(甲方)的基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乙方)的基本户。

第二种约定条款:建筑公司将劳务结算进度款直接以公对公支付形式支付到劳务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劳务公司收到建筑公司支付的劳务进度款,必须优先支付给农民工,不得拖欠或挪用滞留农民工工资。具体的发放办法如下:

每次劳务款结算完,扣除每次结算价格3%的质量保证金后的余额,在建筑企业(甲方)收到劳务公司(乙方)提供合法合规且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分两次进行支付,第一次支付的金额为劳务进度结算款的80%。第一次支付款到账后,劳务公司(乙方)首先用于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而且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区醒目处张贴农民工工资公示表,公示5个工作日后,如果建筑企业(甲方)未接到农民工的任何投诉,则建筑企业(甲方)将剩余的20%劳务进度结算款支付给劳务公司(乙方)。若接到投诉劳务公司(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伪造工资表等造成对农民工不利行为,建筑企业(甲方)有权暂停对劳务公司(乙方)的任何支付,直接扣除劳务公司(乙方)的工程款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每次劳务款结算完,扣除每次结算价格3%的质量保证金后的余额,在建筑企业(甲方)收到劳务公司(乙方)提供合法合规且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分两次进行支付,第一次支付的金额为劳务进度结算款的80%。第一次支付款到账后,劳务公司(乙方)首先用于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而且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区醒目处张贴农民工工资公示表,公示5个工作日后,如果建筑企业(甲方)未接到农民工的任何投诉,则建筑企业(甲方)将剩余的20%劳务进度结算款支付给劳务公司(乙方)。若接到投诉劳务公司(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伪造工资表等造成对农民工不利行为,建筑企业(甲方)有权暂停对劳务公司(乙方)的任何支付,直接扣除劳务公司(乙方)的工程款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来源:肖太寿博士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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