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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单方委托造价机构的审核错误可以让承包人买单吗?

 wenxuefeng360 2020-09-01

发包人单方委托造价机构的审核错误可以让承包人买单吗?

发包人以其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人员不具备专业资质、审核报告数据存在失实之处为由,否认发承包双方已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裁  判  观  点

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在户型、结构构件及钢筋型号上确实发生了变化,且造价咨询机构对无资质人员参与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情况予以认可。据此,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报告所依据的数额基础发生了变化,其结论亦不能反映工程实际造价。对工程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相 关 案 例

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865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涉案工程启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管教所委托方夏公司对工程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建公司与管教所对该审核报告均盖章予以确认。管教所因拖欠工程款,酿成本案纠纷。诉讼中,管教所以方夏公司审核人员不具备专业资质、审核报告数据存在失实之处为由,申请对工程造价重新予以鉴定。经工程设计单位煤炭设计研究院确认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在户型、结构构件及钢筋型号上确实发生了变化,且方夏公司对无资质人员参与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情况予以认可。据此,方夏公司的审核报告所依据的数额基础发生了变化,其结论亦不能反映工程实际造价。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对工程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至于一建公司主张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相反案例:

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960号

最高法院认为:2、关于《工程结算审定单》。一审中,远通公司、南通二建共同委托德晖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且双方承诺不就德晖公司资质问题提异议。德晖公司出具案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双方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字并盖章予以确认。该《工程结算审定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此结算工程款。远通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不能作为核减工程价款的依据,不能推翻双方此前达成的结算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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