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省财政设立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了《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高水平大学引进工作,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可按引进合作法人、机构或项目等属地关系,通过所在地政府提交申请。 申请条件 按规定批准的下列办学方式之一
引入高水平大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签署规范的合作办学协议 各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应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各方权利和义务、建设规划、资金筹措、阶段性预期目标、人才团队、优势学科(专业)、运营模式和前三年招生计划等人才培养目标、科研成果及转化目标等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办理外商投资相关事项。 引入期间 在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引进的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机构招生时间不能晚于2023年12月。 支持额度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引进项目和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额度。宁波市申请支持的合作办学项目,省财政减半补助。 申拨程序 首次拨付 地方政府、省内高校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国内高校合作项目:审批文件、合作办学协议、建设方案或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实质性进展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有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 国(境)外高校合作项目:审批文件、合作办学协议、国际综合排名或学科排名有关佐证材料、建设方案或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实质性进展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有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 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高水平大学和合作方式:提供省委、省政府相关确认意见。 经省教育厅初审,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报批后,按批准支持总额度的20%给予第一次资金补助。 第二次拨付 学校正常办学并完成第一年度招生工作之后,申请单位凭招生录取相关证明和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初审,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不超过支持总额度的40%给予第二次资金补助。 第三次拨付 学校连续2年完成正常办学招生后,申请单位凭招生录取相关证明和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不超过支持总额度的40%给予第三次资金补助。 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综合自:浙江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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