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重组税务系列四

 鹏鸣 2020-09-03

股权收购的涉税处理


一、

股权收购-定义

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股权收购当事方: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其中股权转让方为主导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重组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 ,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上述定义是站在股权收购方的立场而言。从股权转让方的角度看,即为股权转让。

二、

股权收购-主要模式

1. 股权转让
交易前:

  

        
交易后:100%股权收购或多数股权收购
 


 
2. 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增资
交易前:

交易后:取得多数股权

三、

股权收购-涉税要点

1. 股权转让

2. 非货币性资产增资:

注:若以现金出资,则只涉及印花税,同时增值税税率2019年调整为13%/9%。

四、

四、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收购方:
   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方及其股东: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条件:
   合理商业目的;持续经营;12个月内不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比例(50%以上);股权支付金额比例(85%以上)
   收购方: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收购方: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双方: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五、

股权收购-其他税种处理

(一)增值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在股权收购中,如果被收购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方企业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增值税。如果转让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免征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股权收购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对一些以转让股权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能被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函作出如下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因此,从某种方面来说,国家为了防止采用股权转让的形式规避土地增值税,对于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的判别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完全股权收购中如果企业净资产主要是以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被收购方可能会被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该文件仅是针对个案且仅批复至广西省地税局,实务中也有对此情形征税的案例,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税企常常因这些问题发生争议,如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建议企业避免一次性转让100%股权,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三)契税
     根据财税[2018]17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因此,收购方在收购后无需办理新设登记,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便不需要缴纳契税。
(四)个人所得税
     股权收购交易中,被收购的股权所有者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被收购股权所对应的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收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股权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差额征收的方式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处股权转让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印花税
     被收购方需要按照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5‰ 贴花,缴纳印花税。对于以增发扩股方式进行股权收购的收购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新增的部分按照0.5‰税率贴花,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

六、

股权收购-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2017年A公司发布公告,拟向特定对象C公司及D公司发行股份以购买其持有的B公司55%的股权,该部分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1,000万元,总计发行股份数为1,100万股 ,根据评估报告,以2017年10月30日为基准日,B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0,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B公司55%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6,500万元。
具体交易数据如下表所示:

股权收购前后,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重组前:

重组后:

 
 
案例分析:
     此案例符合合理商业目的原则、重组比例要求、持续经营原则、股权支付比例要求和权益延续原则,则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相关处理如下:

七、

总结

股权收购业务,从收购方收购股权角度看为股权收购,如从转让方角度看,则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股权划转。如果一项重组业务既符合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又符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条件,还符合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重组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选择适用一项适用处理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另外很多股权收购中,股权转让协议中附有对赌条款,规定股权转让时,受让方仅需支付部分的股权转让款。若标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的业绩达到一定条件,收购方才需支付剩余的部分对价。转让方在首次收到部分股权转让款时,是否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文中“应按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要求,按股权转让款的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转让方已按股权转让款的全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标的公司当年的业绩无法达标,收购方尚未支付的剩余对价所对应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否申请退还?
     有上市公司披露,因上市股权转让终止,交易对方就转让股权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成功,从上市公司披露的情况来看,对赌协议属于一个正向对赌模式,分阶段付款,达到合同约定的条款才付款,一旦对赌失败,双方解除合同,税务机关比较容易认可股权交易不成立,在股权交易不成立的情况下,比较难以要求当事人就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缴纳税款,同时解除合同的方式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税务执法中,税务机关更认可合同解除的效力。如采取反向对赌模式,上市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股权转让款,而且已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双方解除合同,原股东返还股权转让款,上市公司退还股权,再次办理股权登记,税务机关在依据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的规定,几乎会认定为二次转让而不予退税,特别是在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因对赌协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现行税收政策中没有专门与对赌协议相关的税收政策,各地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尺度不一,企业在处理对赌协议时,也各不一样,会有不同程度的涉税风险,我们只能寄希望尽快出台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减少税企争议。

文章观点来源于:段平


END

关于我们

中韬华益是一支从全国各分支机构汇集起来的精英团队,多数曾在当地税务、审计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多年财税管理工作转让定价方案设计的业务骨干,我公司专注于资本市场服务、城市更新、财税咨询,顾问服务、企业纳税评估服务、涉税风险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审核、税务尽职调查、涉税争议协调解决方案、资产重组税务咨询、投融资税务咨询、企业模拟纳税评估服务等。如您有需,欢迎电联,我们时刻为您服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